[发明专利]制备用于电吸烟设备的烟草提取物的方法有效
| 申请号: | 201180025121.6 | 申请日: | 2011-05-06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0556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30 |
| 发明(设计)人: | T·奥康奈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环球蒸汽商标公司 |
| 主分类号: | A24B15/24 | 分类号: | A24B15/24 |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任永利 |
| 地址: | 美国佛***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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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制备 用于 吸烟 设备 烟草 提取物 方法 | ||
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章第119条,本申请要求2010年5月21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347,145号的优先权。先前提交的申请的主题在此以引用的方式并入。
背景
领域:
本发明的实施方案涉及制备烟草提取物的方法。更具体地讲,本发明的某些实施方案涉及制备可用于电吸烟设备中的烟草提取物的方法、装置和系统。
相关技术描述
诸如电子香烟或电子烟斗的电吸烟设备为通过产生具有吸入烟草烟雾的外观、实际感觉和味道及尼古丁含量而没有常规吸烟产品的有害健康危险的吸入烟雾来模拟烟草烟雾的作用的电子设备。
已知的电吸烟设备包括雾化元件,例如喷雾器或雾化器,其使用热使被使用者吸入的尼古丁药筒的内含物挥发。该尼古丁药筒通常含有基于丙二醇或甘油的液体溶液。该加热元件通过在电吸烟设备末端的由使用者的吸入或“抽吸”起动的计算机芯片控制。通常,电吸烟设备的相对末端将包括在该设备正由使用者“吸烟”或抽吸时发光的灯以模拟烟雾的外观。
与常规吸烟产品相比较,电吸烟设备提供显著的健康益处。例如,对于常规吸烟产品,在例如在香烟或烟斗中的烟草燃烧时,使用者被暴露于致癌物质之中。然而,通过使用电吸烟设备仅仅吸入尼古丁,使用者可以避免暴露于致癌物质。
虽然电吸烟设备存在许多显著的健康益处,但是在美国诸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一些组织机构还没有将电吸烟设备视为危险性降低的产品。电吸烟设备的支持者已经请求FDA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关于什么构成危险性降低的产品的明确性。许多人还不清楚在美国市场限定危险性降低的产品的FDA当前参数。
电吸烟设备的支持者辩称来自电吸烟设备的排出物为蒸气,而不是烟雾,因此电吸烟设备被从在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禁令中免除。该论据已被许多美国管辖区域的专家和建立他们自己吸烟准则的私人机构所接受。
一个显著的争论源已经是对电吸烟设备的适当管制处理。一些人认为在电吸烟设备中使用尼古丁药筒意味着该产品代表服从FDA(或类似卫生当局)作为药物管制的尼古丁传送设备。尼古丁在美国和外国管辖区域具有悠久的作为药物管制的历史,包括尼古丁吸入产品,诸如在英国作为非挂牌证券产品销售的那些尼古丁吸入产品。尼古丁被批准用于戒烟的治疗适应症。戒断至少与预定使用假定将作为常规吸烟产品的替代物使用的电吸烟设备相关。
电吸烟设备的一些支持者辩称该设备由于其对于公众健康的潜在益处而不应该作为药物传送设备管制。虽然电吸烟设备提供显著的健康益处,但是对于使用者的健康益处在历史上不令人满意的原因在于忽略或回避了应用FDA关于增进产品安全性的准则和定律。已经开始注意到电吸烟设备并不如所声称的那样安全地制造或销售。例如,已知一些电吸烟设备对于传送尼古丁的预定用途来讲效率低下。
电吸烟设备的支持者进一步辩称将电吸烟设备作为药物的不必要处理增加了成本,这可限制该产品的使用或限制该产品的市场销售。
在美国,FDA已经选择性地禁止尼古丁药筒的进口,这导致了多个电吸烟设备商人的诉讼。在该诉讼中所涉及的商人辩称他们的产品应该作为烟草产品管制,而不是作为药物产品管制,虽然在许多情形下,这些商人与其将他们自己的产品作为烟草产品处理的方式不一致(即,这些商人没能在电吸烟设备上附上恰当的烟草健康警戒标签)。 法院已经对FDA对这些电吸烟设备实施禁令是否恰当提出不同意见。诸如新西兰、土耳其、澳大利亚、墨西哥和巴西的许多国家禁止使用电吸烟设备。
在线吸烟论坛已经讨论了在电吸烟设备中烟草提取物的使用。这些论坛主要集中于从烟草中提取纯尼古丁以在用于电吸烟设备的自制型式的现有的基于尼古丁的药筒中使用。然而,这些论坛已经承认,通过常规方法制备的烟草提取物不被视为纯提取物,因为它们缺乏电吸烟设备的使用者所需要的外观和效力。
然而,用于制备烟草提取物的这些常规方法大都需要使用不适合在蒸气吸入设备中使用的非水溶剂(例如,铵、多元醇),因此,它们不是被诸如FDA的管理当局批准用于这些类型应用中的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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