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舱底水澄清柜有效
申请号: | 201120485914.3 | 申请日: | 2011-11-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22435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梁永康;蒋勇刚;黄秋云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1/40 | 分类号: | C02F1/40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海心联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95 | 代理人: | 马丽丽 |
地址: | 510715 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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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底水 澄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船舶油污水处理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舱底水澄清柜。
背景技术
根据MARPOL防油污染公约要求,向海中排放的油污水含油量不能超过15ppm,为此船上必须设有油污水处理装置;但对于舱底水来说,重污染的油污水由于油的浓度较大或者油冷凝,在船上设置的一般油污水处理装置根本不能实现有效处理,而且由于舱底水舱的容积有限,往往导致延迟处理。也有采用海水稀释重污染污油水的方法,但效率都很低。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以往油污水处理装置对舱底水重污染油污水处理不理想的问题,在其处理前,使用舱底水澄清柜对油污水先进行初步处理,从而降低油污的浓度,然后再进入油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有效的油水分离。
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舱底水澄清柜,为箱体结构,所述箱体内部分为三个隔间,箱体的底板倾斜布置,由高到低的三个隔间依次为除油箱、溢水箱和泄放箱;所述的除油箱与溢水箱之间的隔板底部设有流水通孔,上部设有透气孔;所述的溢水箱与泄放箱上部相通。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底部安装有加热盘管,所述的加热盘管贯穿于所述的三个隔间内。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上安装有可将舱底水引入除油箱的泵入管路。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侧壁安装有人孔盖,方便清理。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除油箱侧壁安装有滤油漏斗。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泄放箱侧壁安装有液位感应器。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泄放箱顶部设有可伸入测深杆的开孔。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溢水箱和泄放箱侧壁安装有泄放管路及阀门,从而将初级处理后的污水排至舱底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使用本实用新型的舱底水澄清柜,可以在舱底水污染程度较重的情况下,首先对舱底水进行初步的油水分离,从而降低油污浓度,然后再排放到油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直至达到排放要求。本实用新型有效避免了重油污染情况下,油污水处理装置工作效率不理想的情况。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舱底水澄清柜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舱底水澄清柜的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中:1、底板;2、除油箱;3、溢水箱;4、泄放箱;5、加热盘管;6、泵入管路;7、人孔盖;8、滤油漏斗;9、液位感应器;10、测深杆;11、泄放管路;12、油污水入口。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如图1-2所示,一种舱底水澄清柜,为箱体结构,箱体内部分为三个隔间,箱体的底板1倾斜布置,由高到低的三个隔间依次为除油箱2、溢水箱3和泄放箱4;除油箱2与溢水箱3之间的隔板底部设有流水通孔,上部设有透气孔,流水通孔将除油箱2与溢水箱3的底部相连通;溢水箱3与泄放箱4上部相通。
本实施例中,箱体底部安装有加热盘管5,加热盘管5贯穿于三个隔间内。箱体上安装有可将舱底水引入除油箱2的泵入管路。箱体侧壁安装有人孔盖7,方便清理。除油箱2侧壁安装有滤油漏斗8。泄放箱4侧壁安装有液位感应器9。泄放箱4顶部设有可伸入测深杆10的开孔。溢水箱3和泄放箱4侧壁安装有泄放管路11及阀门,从而将初级处理后的污水排至舱底水。来自厨房的油污水入口12设在除油箱2顶部。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如下:将本舱底水澄清柜安装在舱底水平面之上的位置,将舱底水舱的水由水泵抽至除油箱2,由于除油箱2、溢水箱3之间的隔板底部设有流水通孔,因此两个箱子的水面保持一致,刚好达到滤油漏斗8的水平高度时,由于油比水轻,除油箱2水面的油由滤油漏斗8排至油渣舱,排放阀门常开;溢水箱3和泄放箱4内的水在自重作用下由泄放管路11排放至舱底水舱,其中,泄放箱4上的泄放管路11及阀门常开,溢水箱3上的泄放管路11及阀门常闭。以上的澄清过程是循环连贯的,直至舱底水的油污浓度降低至油污水处理装置可以有效处理的程度。
如果在低温环境下,油污会凝固,不利于漂浮澄清,可以用舱底水澄清柜底部的加热盘管5对其进行加热到一定温度,再进行循环澄清。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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