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头戴式耳机有效
| 申请号: | 201120316760.5 | 申请日: | 2011-08-2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183859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4-04 |
| 发明(设计)人: | 肖奋;汪永正;杨文付;曾万芬;饶秀芬;梁桂丽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R1/10 | 分类号: | H04R1/10 |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8 | 代理人: | 李悦 |
| 地址: | 518108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头戴式 耳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耳机,具体涉及一种具有消除耳廓及头部疼痛感的头戴式耳机。
背景技术
耳机在人们的生活中多有所见,由于其具有音讯传输功能,因此在音响、随身听、收音机以及手机均使用耳机收听音讯。耳机根据其换能方式分类,主要有动圈方式、动铁方式、静电式和等磁式;从结构上分开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从佩带形式上分类则有耳塞式,挂耳式和头戴式。目前常用的头带式耳塞的结构包括一挂架和位于挂架两端的耳罩,通常为了携带方便,挂架为一薄的硬质塑料,这种结构及材质的耳机,在使用时,随着使用时间的加长,常常使耳廓及头部会有一种压迫的疼痛感,很不舒适,无法长时间使用。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头戴式耳机,不仅能消除耳廓及头部会被压迫的疼痛感,还具有携带方便的优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头戴式耳机,包括头挂架,分别位于头挂架两端的左耳罩和右耳罩,左、右耳罩连接有音讯导线,所述头挂架两端位于左、右耳罩上方的内侧面分别设有左抗压体和右抗压体。
本实用新型所述左、右抗压体分别包括海绵罩和支撑体,支撑体包裹在海绵罩内并与海绵罩连为一体,支撑体与头挂架连接的一面外露出海绵罩并与头挂架卡扣连接。
为了方便携带,实现抗压体的可拆卸安装,优选的方案中,本实用新型所述卡扣连接为在支撑体上设置卡扣,和在头挂架内侧设置与卡扣相匹配的卡槽,所述海绵罩及支撑体通过卡扣和卡槽连接在头挂架内侧。优选的所述支撑体上设置有两个卡扣,对应的卡槽为两个。
为了实现根据使用者头部的区别调整耳罩的位置,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左、右耳罩分别活动套装在头挂架两端。
为了实现根据使用者头部的区别调整耳罩的位置,优选的方案中,本实用新型的头戴式耳机还包括分别设置在头挂架和左耳罩以及头挂架和右耳罩之间的转轴,所述左、右耳罩分别安装在对应的转轴上。
优选的方案中,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头挂架顶部内侧也设有头顶抗压体。
相比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的头戴式耳机通过在头挂架的内侧设置抗压体,有效消除了因长时间使用耳机使耳廓及头部受到压迫而产生的疼痛感,而且所述抗压体可拆卸卡扣连接在头挂架上,拆装方便,便于携带。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头戴式耳机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卡扣连接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头戴式耳机,包括头挂架1,分别位于头挂架1两端的左耳罩2和右耳罩3,左、右耳罩连接有音讯导线7,所述头挂架1两端位于左、右耳罩上方的内侧面分别设有左抗压体4和右抗压体5。
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左、右抗压体分别包括海绵罩(图未视)和支撑体8,支撑体8包裹在海绵罩内并与海绵罩连为一体,支撑体8与头挂架1连接的一面外露出海绵罩并与头挂架1卡扣连接。
为了方便携带,实现抗压体的可拆卸安装,如图2所示,优选的方案中,本实用新型所述卡扣连接为在支撑体8上设置卡扣81,和在头挂架1内侧设置的与卡扣相匹配的卡槽11,所述海绵罩及支撑体8通过卡扣81和卡槽11连接在头挂架1内侧。优选的所述支撑体8上设置有两个卡扣,对应的卡槽11为两个。
为了实现根据使用者头部的区别调整左右耳罩的位置,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左、右耳罩活动套装在头挂架1两端。
为了实现根据使用者头部的区别调整耳罩的位置,优选的方案中,本实用新型的头戴式耳机还包括分别设置在头挂架和左耳罩以及头挂架和右耳罩之间的转轴(图未视),所述左、右耳罩分别安装在对应的转轴上。通过调整转轴实现调整耳罩的位置及方向。
优选的方案中,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头挂架顶部内侧也设有头顶抗压体6,头顶抗压体的结构与左、右抗压体的结构类似。
上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所做的任何非实质性的变化及替换,均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120316760.5/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