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塑钢带生产线上的高速自动剪带机有效
申请号: | 201120305371.2 | 申请日: | 2011-08-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2212984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09 |
发明(设计)人: | 谢志江 | 申请(专利权)人: | 佛山市南海新兴利合成纤维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6D1/06 | 分类号: | B26D1/06;B26D5/22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28 | 代理人: | 罗晓聪 |
地址: | 528216 广东省佛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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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塑钢 生产 线上 高速 自动 剪带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塑钢带生产流水线的技术领域,尤其是指一种用于塑钢带生产线上的高速自动剪带机。
背景技术
棉花原来使用铁线捆扎,由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铁线与火车箱摩擦产生静电,容易产生静电而自燃。因此在2010年后国家强制收储的棉花必须使用塑钢带。打包棉花的塑钢带必须提前裁剪成规定的长度,如2.30米/条等。但是现有的塑钢带生产线均是将打包带收卷成卷装,因此必须开发出在高速塑钢带生产线上适用的在线高速自动切带机。一般剪带机的剪带速度只有60米/分钟,远远跟不上现有的塑钢带生产线100米/分钟的线速度。这样容易造成塑钢带堆积,从而导致塑钢带长度波动,次品率上升。尤其在高速剪带的时候,剪出来的成品尺寸精度误差大,产生大量废品。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自动化程度高、产品质量佳、效率高的用于塑钢带生产线上的高速自动剪带机。
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塑钢带生产线上的高速自动剪带机,它包括有机架、控制电箱、胶辊、刀架、滚筒、伺服电机和调速电机,所述的伺服电机和调速电机均安装在机架内,并且分别与刀架和滚筒相连接;控制电箱、胶辊、刀架和滚筒均安装在机架上,且胶辊、滚筒和刀架按前后顺序依次排列并设在控制电箱的一侧;它还包括有连接于胶辊两端面的编码器以及设在控制电箱内的伺服控制器、直流变压器、可编程控制器和中间继电器,其中,所述的可编程控制器分别与编码器、伺服控制器和中间继电器相连接,直流变压器分别与编码器和伺服控制器相连接,伺服控制器和中间继电器一一对应与伺服电机和调速电机相连接。
所述的高速自动剪带机还包括有安装在生产线最后牵伸工序上面的同步器,该同步器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接。
所述的控制电箱上设有人机界面以及多个控制按钮。
所述的滚筒为网纹辊筒。
本实用新型在采用了上述方案后,其最大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的自动化程度高,在生产上实现了无人控制,且通过可编程控制器的闭环控制实现裁剪精度高、无带子堆积等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根据附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用于塑钢带生产线上的高速自动剪带机,包括有机架1、控制电箱2、胶辊5、刀架7、网纹滚筒8、伺服电机和调速电机,所述的伺服电机和调速电机均安装在机架1内,并且分别与刀架7和网纹滚筒8相连接;控制电箱2、胶辊5、刀架7和网纹滚筒8均安装在机架1上,且胶辊5、网纹滚筒8和刀架7按前后顺序依次排列并设在控制电箱2的一侧;它还包括有连接于胶辊5两端面的编码器6以及设在控制电箱2内的伺服控制器、直流变压器、可编程控制器和中间继电器,其中,所述的可编程控制器分别与编码器6、伺服控制器和中间继电器相连接,直流变压器分别与编码器6和伺服控制器相连接,伺服控制器和中间继电器一一对应与伺服电机和调速电机相连接。另外,本实用新型在生产线最后牵伸工序上面安装有一个同步器,且该同步器与可编程控制器相连接,这样可以把速度传输到可编程控制器上,通过牵伸机的速度变化进行自动调速,实现闭环控制。还有本实用新型在所述的控制电箱2上设有人机界面4以及多个控制按钮3,用于方便操作。工作时,伺服电机从伺服控制器得到信号后转动,通过同步皮带带动网纹滚筒8牵引塑钢带,当塑钢带达到设定的长度后,调速电机会通过同步皮带带动刀架7上面的合金刀进行下刀动作,塑钢带在牵动的同时也带动胶辊5动作,此时与胶辊5相连接的编码器6开始产生脉冲,而产生的脉冲反馈给可编程控制器进行长度的闭环控制。因为使用了伺服控制器和伺服电机,塑钢带的提速快,结合在生产线最后牵伸工序上面安装的同步器,本实用新型可以与生产线速度同步生产。总之,本实用新型的自动化程度高,大幅度提高了剪带机的生产线速度,大大提高了塑钢带剪带效率。而且剪带的长度的准确性大幅度提高,减低了产品次品率。同时更能减少因剪带机与生产线不同步导致的带子堆积乱缠后的停机时间。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原理所作的变化,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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