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车架纵梁有效
| 申请号: | 201120275979.5 | 申请日: | 2011-08-0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20505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 发明(设计)人: | 韩永涛;王新义;陈瑞霞;贾腾飞;董曙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2D21/04 | 分类号: | B62D21/04 |
| 代理公司: |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72003 | 代理人: | 冯志云;郑特强 |
| 地址: | 518067 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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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车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车架纵梁,尤其涉及一种用于装载流态货物车辆的具有缓冲减震结构的车架纵梁。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车、粉罐汽车、液罐汽车等专用车辆需求量增大。由于消防车、粉罐汽车、液罐汽车等特种专用车辆通过车载罐体承载运输的介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车辆进行急速起步和急速刹车时,罐内流体介质会强烈震荡,从而使罐体给予车体很强的应力。车架是连接罐体与车辆底盘的装置,在车辆行驶方向上主要由车架纵梁予以支持,因此运输流体产生的应力主要由车架纵梁承担。如果应力不能缓解和释放,很容易造成车架纵梁的断裂,从而影响整车的安全可靠性。现阶段,有人通过在车架纵梁上设置加强筋来提高车架纵梁的应力抵抗性能,但该方法增加了车架纵梁的重量,且制作工艺繁琐。
因此,如何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制作方便且缓冲减震性能好的车架纵梁已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车架纵梁。该车架纵梁具有缓冲减震结构,且结构简单,制作方便。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车架纵梁,包括底梁及垂直设置于底梁上的侧梁,侧梁前端具有减震凹口。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减震凹口底部为圆弧状,且开口向前。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减震凹口的开口上部短于开口下部。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侧梁上均匀开设有减震孔。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侧梁后端具有减震凹口,减震凹口底部为圆弧状,且开口向后,开口上部短于开口下部。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侧梁顶部具有折边梁。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折边梁与底梁分别设置于侧梁的两侧。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底梁设置有折边梁。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技术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的车架纵梁在未增加任何补强装置的情况下,通过减震凹口的设计,有效地缓冲了流体介质产生的冲击应力,保证了车架纵梁的安全性,且该减震凹口结构简单,制备方便。侧梁上均匀开设减震孔的设计,进一步提高了车架纵梁的缓冲减震能力。侧梁上折向外侧的折边梁也可以缓冲车载罐体膨胀或震荡产生的应力,同时还可以省去垫板,减少车辆焊缝数量,减轻自重,降低劳动强度,符合节能环保的发展趋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车架纵梁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车架纵梁自前端观察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车架纵梁立体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车架纵梁上开设减震孔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应当理解的是,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附图。如图1至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车架纵梁包括有底梁2及垂直设置于底梁2上的侧梁1,其中在侧梁1的前端开设有减震凹口3。减震凹口3具有开口及底部31,该开口朝向侧梁1的前端,底部31呈圆弧状。这样当车辆急速刹车时,罐内流体对车架纵梁产生一个向前下方的应力,减震凹口3在应力作用下收缩变形,从而抵消掉该应力,缓解了流体罐体对车架纵梁及车体产生的应力集中和应变的现象。
为了能更好地缓解应力,减震凹口3的开口上部短于开口下部,这样便于应力更多集中于减震凹口3的圆弧状内部。如图4所示,在侧梁1上可均匀开设减震孔,进一步提高车架纵梁的减震缓冲能力。
在侧梁1的顶部向外折边,形成折边梁4。当罐体承压时,折边梁4能够很好的保护罐体,防止罐体与车架产生应变,同时折边梁4相当于垫板,所以该结构可以省去垫板,一个纵梁可省去两道焊缝,降低劳动强度,减轻自重,减少原材料,符合节能环保的发展趋势。如图2所示,折边梁4与底梁2分别设置于侧梁1的两侧,这种结构可保证应力承载最佳效果。优选地,底梁2也设置有折边梁4。
当车辆急速起步时,罐内流体在惯性的作用下对车架纵梁和车体的后端产生一个向后下方的应力,因此车架纵梁后端也可设置一上述减震凹口3,且其开口向后,用以抵消该应力。
虽然已参照上述典型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应当理解,所用的术语是说明和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术语。由于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多种形式具体实施而不脱离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实质,所以应当理解,上述实施例不限于任何前述的细节,而应在随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广泛地解释,因此落入权利要求或其等效范围内的全部变化和改型都应为随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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