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IPTV和有线电视信号共同传输系统有效
| 申请号: | 201120256643.4 | 申请日: | 2011-07-2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135245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2-01 |
| 发明(设计)人: | 方远兵;徐一睿;唐福生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N7/10 | 分类号: | H04N7/10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都***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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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iptv 有线电视 信号 共同 传输 系统 | ||
1.一种IPTV和有线电视信号共同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由一个同轴交换机、若干个频分复用分离模块和同轴电缆组成;所述同轴交换机包括有一个交换机模块、一个有线电视信号分配模块和若干个频分复用复用模块;所述交换机模块一端设有IP信号上联接口,另一端分别与若干个频分复用复用模块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有线电视信号分配模块一端设有一有线电视信号端口,另一端分别与若干个频分复用复用模块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频分复用复用模块的输出端通过同轴电缆与频分复用分离模块的输入端相连接,频分复用分离模块的输出端串经IPTV机顶盒与电视机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IPTV和有线电视信号共同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同轴电缆为75Ω宽带电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IPTV和有线电视信号共同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换机模块上的IP信号上联接口为采用RJ45标准端口。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IPTV和有线电视信号共同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频分复用分离模块的设置数量小于等于同轴交换机内的频分复用复用模块的设置数量。
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IPTV和有线电视信号共同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频分复用分离模块上还设置有一与有线电视相连接的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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