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计数功能的便携式健身器有效
申请号: | 201120196664.1 | 申请日: | 2011-06-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2136730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2-08 |
发明(设计)人: | 陈新江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新江 |
主分类号: | A63B21/02 | 分类号: | A63B21/02;A63B71/0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0016 浙江省杭***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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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计数 功能 便携式 健身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健身器材,特别是一种具有计数功能的便携式健身器。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身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随之对各种健身器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目前市场上出现较多的是一些结构简单、携带方便的小型健身器械,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551800U公开的一种便携式多功能健身器,该健身器主要是通过两个弹力轴将两个U形摇臂对接而成,操作时,使用者作用于摇臂,通过弹力轴中的弹簧复位来达到健身的目的。这种健身器的缺点是:只能做往复的健身运动,其运动次数、时间、消耗的热量等只能靠自己估算,这样使用者在健身时还得分散精力去记录运动次数、时间,使得使用者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健身中去,而且这样也无法准确的记录到相关数据,因此有必要予以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之不足,提供一种可对运动次数、运动时间以及消耗的热量和脂肪厚度等进行自动计数的便携式健身器。
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计数功能的便携式健身器,包括两个近似倒U字形的摇臂,所述两个摇臂通过两个弹力轴对接在一起,每一所述弹力轴均包括转轴、弹簧以及第一旋转臂和第二旋转臂,所述转轴一端固定在第一旋转臂上,所述转轴另一端与第二旋转臂转动配合,所述转轴的转动配合端设有磁钢,所述第二旋转臂上设有与磁钢感应配合的干簧管,所述干簧管与一电子计数表电连接。
所述第二旋转臂的外表面开设有一容置电子计数表的凹腔,所述磁钢设置在所述转轴转动配合端的端面上并内置于该凹腔内,所述干簧管安装在所述电子计数表的线路板上。
所述干簧管与所述磁钢的延线夹角为65~80度。
所述干簧管与所述磁钢的延线夹角为70度。
所述电子计数表包括当前运动次数计算单元、总运动次数累计单元、运动时间计算单元、消耗热量计算单元和消耗脂肪厚度计算单元。
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如下优点:
首先,在弹力轴上巧妙的设置了传感器和电子计数表,使得操作者可对运动中的运动次数、运动时间以及消耗的热量和脂肪厚度等进行准确而又方便的计数。
其次,传感器由磁钢和干簧管组成,利用干簧管切割磁场的原理进行计数,不仅结构简单,而且计数准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健身器的侧视示意图。
图2为图1中弹力轴沿轴线的剖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和图2,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具有计数功能的便携式健身器,包括两个近似倒U字形的摇臂1、2,两个摇臂1、2通过两个弹力轴3、4对接在一起。每一弹力轴均包括转轴5、弹簧6以及第一旋转臂7和第二旋转臂8,转轴5一端固定在第一旋转臂7上,转轴5另一端与第二旋转臂8转动配合,转轴5的转动配合端设有磁钢9,第二旋转臂8上设有与磁钢9感应配合的干簧管10,干簧管10与一电子计数表11电连接。
第二旋转臂8的外表面开设有一容置电子计数表11的凹腔12,磁钢9设置在转轴5转动配合端的端面上并内置于该凹腔12内,干簧管10安装在电子计数表11的线路板13上。
干簧管10与磁钢9的延线夹角为65~80度,优选角度为70度,这样可确保干簧管10与磁钢9感应配合的可靠性,进而提高电子计数表计数的精确度。
电子计数表11包括当前运动次数计算单元、总运动次数累计单元、运动时间计算单元、消耗热量计算单元和消耗脂肪厚度计算单元,因此相应地,电子计数表11具有当前运动次数计数功能、总运动次数累计功能、运动时间计数功能、消耗热量计算功能、消耗脂肪厚度计算功能。此外,电子电子计数表11上还设有显示屏14和功能按钮15。
本实用新型的计数原理为:使用者作用于摇臂时,第一旋转臂7与第二旋转臂8相对运动,干簧管10与磁钢9也随之相对运动,当磁钢9靠近干簧管10时,干簧管9切割磁场使其接点吸合或释放,干簧管9每切割一次,电子计数表11计一个数,从而实现电子计数表11的当前运动次数计数功能,而电子计数表11的其他功能则由线路板内的芯片来完成。
上述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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