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便携筷子无效
| 申请号: | 201120152403.X | 申请日: | 2011-05-13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20225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02 |
| 发明(设计)人: | 陈鹤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鹤 |
| 主分类号: | A47G21/10 | 分类号: | A47G21/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伟智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11325 | 代理人: | 张岱 |
| 地址: | 11640***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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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 筷子 | ||
1.一种便携筷子,包括筷子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由至少两节可拆装配合在一起的活动段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由至少两节活动段通过弹簧珠插头插孔相结合构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由至少三节相互插接配合的活动段通过一根牵拉链绳连接在一起构成,其中牵拉链绳的一端与作为筷子头的一节活动段的配合端连接,其余活动段均具有沿轴线方向的通孔,作为筷子尾的一节活动段上还以螺纹配合的方式设置有一个调节杆,所述牵拉链绳穿过上述活动段的通孔与所述调节杆连接,并且所述牵拉链绳的长度小于所述具有通孔的两节活动段配合后形成的通孔的长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由三节活动段配合构成,其中的一节为筷子头,一节为筷子尾,剩下的一节为套设在所述筷子尾部分外面的套筒;其中,
所述筷子头和所述筷子尾之间采用暗销或卡勾相配合;
所述筷子尾的中间部分比两端细,并且所述筷子尾的两端中至少有一端以可拆装的方式与所述中间部分相连接;
所述套筒内具有和所述筷子尾的外形相配合的通孔,并且在所述套筒和所述筷子尾远离筷子头的端部的配合空间内设置有一根弹簧。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由至少两节活动段通过螺纹相结合构成。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段的至少一端设有磁吸式插接头或与磁吸式插接头相配合的插接孔。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由两节活动段插接配合构成,并且其中作为筷子尾的一节活动段具有在尾端开口的可容纳作为筷子头的一节活动段的盲孔和封闭该盲孔的塞帽。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两节活动段之间的配合结构为螺纹、弹簧珠插接头或磁力插接头;并且所述塞帽为涨塞或螺纹堵头。
9.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便携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子本体的材质是不锈钢、塑料、树脂、竹材或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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