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气动驱动器无效
申请号: | 201120149787.X | 申请日: | 2011-05-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44689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23 |
发明(设计)人: | 蔡秀清;林建星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市时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2C37/38 | 分类号: | A62C37/38 |
代理公司: | 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2209 | 代理人: | 王来佳 |
地址: | 300300 天津市***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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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厨房设备 灭火 装置 气动 驱动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领域,尤其是一种用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气动驱动器。
背景技术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厨房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传统的用手提式灭火器、灭火毯等对于厨房火灾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此,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用而生。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中,气动驱动器是非常重要的部件,现有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中的气动驱动装置通常采用电子元器件实现控制功能,由于厨房灭火装置的使用地点在厨房,在厨房内烹饪食物时会产生高温和大量的油烟气体,高温和油烟气体会对电子设备元器件产生很强的破坏作用,使得气动驱动器不能正常工作,不能有效地发挥厨房灭火装置的作用,给厨房的安全带来安全隐患。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的用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气动驱动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取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用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气动驱动器,包括刺针(1)、阀体(2)、进气接头(3)、活塞(6)和压簧(7),刺针(1)同轴安装在活塞(6)下端并与阀体(2)间隙配合,活塞(6)同轴安装在阀体(2)内并与阀体(2)间隙配合,压簧(7)套装在活塞(6)上且压簧(7)的下端与阀体(2)相连接,进气接头(3)同轴安装在阀体(2)上端,在进气接头(3)中央制有进气孔(11),在阀体(2)下部侧端设有出气口(13)。
而且,所述的刺针(1)通过螺旋方式与活塞(6)安装在一起。
而且,所述的活塞(6)与阀体(2)安装有O型圈(8)形成间隙配合,并通过O型圈(8)与阀体(2)之间的挤压变形来实现密封要求。
而且,所述的进气接头(3)与阀体(2)的安装方式为:进气接头(3)通过螺旋方式同轴安装在阀体(2)上端,该进气接头(3)与阀体(2)侧壁通过螺钉固装在一起。
而且,所述的进气接头(3)的下端与阀体(2)之间设有密封垫(5)。
而且,所述的进气接头(3)上还通过螺母(10)及垫片(9)固装一安装支架(4)。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通过进气接头注入氮气与阀体内的活塞、压簧及刺针实现气动阀门的功能,将其安装到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上进行氮气开启控制,避免了油烟和高温对气动驱动器的破坏作用,实现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主、从动装置的同时联动功能,具有结构简单、工作性能稳定、响应速度快、加工成本低等特点,可在厨房等恶劣环境中稳定可靠地工作,消除了厨房的安全隐患。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做进一步详述:
一种用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气动驱动器,如图1所示,包括刺针1、阀体2、进气接头3、安装支架4、密封垫5、活塞6和压簧7,其具体连接关系为:刺针1通过螺旋方式同轴安装在活塞6下端并与阀体2间隙配合;活塞6通过第一O型圈8同轴安装在阀体2内部并与阀体2间隙配合,并通过O型圈8与阀体2之间的挤压变形来实现密封要求;压簧7套装在活塞6上且下端与阀体2相连接;进气接头3通过螺旋方式同轴安装在阀体2上端,该进气接头3与阀体2侧壁通过螺钉M4×8螺钉12固装在一起,在进气接头3的下端与阀体2之间设有密封垫5,在进气接头3中央制有进气孔11,在阀体2下部侧端设有出气口13。为了将本实用新型安装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上,在进气接头上通过M24×1.5螺母10及D24垫片9固装一安装支架4,通过该安装支架可以将本实用新型安装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上。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本气动驱动器通过安装支架4及螺钉固定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上,平常处于待击状态,当发生火灾时,主动装置启动,驱动氮气从进气接头3的进气口11进入,推动活塞6克服压簧7的阻力向下运动,刺针1刺破连接阀体2下端的氮气瓶的膜片,氮气瓶释放出的高压氮气从出气口13进入装置,执行相应的操作,待主动装置内的药剂喷洒完毕后,进气口11的驱动氮气也会被释放出去,在压簧7的作用下活塞6向上运动,气动驱动器恢复待击状态。
需要强调的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实施例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因此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实施例,凡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得出的其他实施方式,同样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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