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120127675.4 | 申请日: | 2011-04-2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68512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2-07 |
| 发明(设计)人: | 刘家方;陈静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家方;陈静 |
| 主分类号: | H04N13/00 | 分类号: | H04N13/00;H04N5/265;H04N5/232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200126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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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裸眼 观看 立体 视频 直播 装置 | ||
1.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包括立体视频直播装置的摄录装置,所述立体视频直播装置的摄录装置包括镜头(1)、机身(2)、机身(2)的定位装置(4),固定定位装置(4)的底板,在机身(2)内有摄录设备,镜头(1)位于机身(2)的前方,一个镜头(1)与机身(2)组成一个摄录单体,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对多个所述摄录单体的同步编辑系统装置(7)和计算机(9);至少有两个摄录单体按指定间隔并列;每个摄录单体与对多个所述摄录单体的同步编辑系统装置(7)之间有信息传播装置(6),并且,对多个所述摄录单体的同步编辑系统装置(7)与计算机(9)之间有信息传播装置(8),并且,计算机(9)与显示立体观感图像的显示装置(11)之间有信息传播装置(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不但至少有两个摄录单体按指定间隔并列从而组成摄录单体横向排,而且至少有两个摄录单体按指定间隔并列从而组成摄录单体纵向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排摄录单体的个数都相同,而且,每一列摄录单体的个数都相同。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列摄录单体的个数有2个,每一排摄录单体的个数有8个。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列摄录单体的个数有4个,每一排摄录单体的个数有4个。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录装置的某一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与其他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有不同个数的状况,所述摄录装置的某一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与其他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有不同个数的状况。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录装置的第一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2,第二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4,第三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6,第四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8,第五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8,第六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6,第七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4,第八摄录单体排的摄录单体个数为2;所述摄录装置的第一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2,第二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4,第三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6,第四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8,第五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8,第六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6,第七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4,第八摄录单体列的摄录单体个数为2。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各摄像单体的底部有底板(3),各摄像单体由机身(2)的万向定位装置(4)可微调地定位在底板(3)上。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底板(3)上按指定间隔等距离排列有孔(3A),各摄像单体由机身(2)的万向定位装置(4)可微调地定位于孔(3A)内。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底板(3)的中部下方有支架(12)。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裸眼观看的立体视频直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底板(3)上设有水平校准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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