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止动机构的绕管器无效
| 申请号: | 201120115483.1 | 申请日: | 2011-04-1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30391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09 |
| 发明(设计)人: | 王如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台县富华塑胶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5H75/38 | 分类号: | B65H75/38;B65H75/44 |
| 代理公司: | 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3229 | 代理人: | 林春元 |
| 地址: | 317200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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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机构 绕管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卷绕输送气、液体软管的机械装置,特指一种具有止动机构的绕管器。
背景技术:
输送气、液体软管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民用生活等行业,如清洗(地、墙面、汽车的冲洗)、灌装(轮胎充气、发动机加冷却水等)以及需用到启动工具的生产装配线等,给这些场合输送气、液体时,需要随时收放管子的长度。传统的收放输送气、液体软管的方式为手工方式缠绕软管。这种方式收放速度慢,操作繁琐,在收放过程中也容易造成软管发生扭结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人们研发了绕管器。通过手摇方式将软管缠绕在绕管器上,收放软管的速度加快了。但是,由于这种绕管器不设置有止动机构,可在软管的长度范围内不限制地被拉长。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使用简单、方便,可对软管拉出及回收时具有止动作用的具有止动机构的绕管器。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具有止动机构的绕管器,在底座的竖直面上通过转轴设置有绕管盘,所述的绕管盘为两圆盘之间固定有轴心与圆盘圆心同轴线的圆柱体,在远离底座竖直面的圆盘上开设有可供软管通过的条形通孔,在该侧圆盘的中心还设置有与转轴连接的进水接头,在进水接头上设置有可与软管进水端连接的出水口及与外界水源连接的进水口,在底座竖直面上还固定有延伸至绕管盘外的软管过管架,在过管架的开口上设置有滚轮,在底座竖直面相邻的圆盘的圆心上固定有止动机构,所述的止动机构为在转盘上径向对称设置有棘爪,在转盘下方的圆盘上设置有可绕轴与棘爪作用的卡头,卡头与转盘相反方向通过弹簧与圆盘连接。
上述的条形通孔设置在圆盘上的靠近外圆周处。
上述的底座为L型。
上述的开口为矩形开口。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的优点是:
1、本实用新型设置的止动机构,可在软管被拉出或回收时具有止动作用,软管不会在软管长度范围内无限制地被拉出卷管器外;
2、本实用新型设置的过管架方便软管从卷管盘上被拉出或回收,非常灵活;
3、本实用新型的进水接头上带有进水口及出水口,方便软管在绕卷在卷管盘上时也可进行液体的输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结构示意图之一;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结构示意图之二;
图3是本实用新型止动机构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参见图1-3:
一种具有止动机构的绕管器,在底座10的竖直面上通过转轴设置有绕管盘20,所述的绕管盘20为两圆盘201之间固定有轴心与圆盘201圆心同轴线的圆柱体,在远离底座10竖直面的圆盘201上开设有可供软管30通过的条形通孔2011,在该侧圆盘201的中心还设置有与转轴连接的进水接头40,在进水接头40上设置有可与软管30进水端连接的出水口401及与外界水源连接的进水口402,在底座10竖直面上还固定有延伸至绕管盘20外的软管过管架50,在过管架50的开口501上设置有滚轮502,在底座10竖直面相邻的圆盘201的圆心上固定有止动机构,所述的止动机构为在转盘60上径向对称设置有棘爪601,在转盘60下方的圆盘201上设置有可绕轴70与棘爪601作用的卡头80,卡头80与转盘60相反方向通过弹簧90与圆盘201连接。
上述的条形通孔2011设置在圆盘201上的靠近外圆周处。
上述的底座10为L型。
上述的开口501为矩形开口。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
软管30绕卷在卷管盘20上,软管30的一端从卷管盘20的圆盘201上的条形通孔2011伸出,在并通过套设在软管30上的弹簧100卡在条形通孔2011外,另一端伸出过管架50上的开口501,并通过卡接头110卡在开口501上,伸出条形通孔2011外的软管30的一端与进水接头40的出水口401连接,进水口402与外界水源连接,水经过软管30可从另一端排出,在需要输送一定距离时,将软管30的另一端往外拉至目的地,在外拉过程中,止动机构在棘爪901与卡头80相互作用下,在绕管盘20每转动半圈时都可被定位住,使得软管30不会在软管30长度范围内无限制地被拉出卷管器外而影响作业环境。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之一,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形状、结构、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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