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无效
| 申请号: | 201120060481.7 | 申请日: | 2011-03-0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184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26 |
| 发明(设计)人: | 俞杰;周军;许丹丹;汪伟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1N21/53 | 分类号: | G01N21/53;H04N7/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1 | 代理人: | 申绍中 |
| 地址: | 315012 ***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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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摄像 功能 能见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能见度仪,尤其涉及一种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
背景技术
能见度是反映大气透明度的一个指标,航空界定义为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在当时的天气条件下还能够看清楚目标轮廓的最大距离。在航空、航海、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领域,能见度是关系到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气象要素。通常能见度和当时的天气情况密切相关。当出现降雨、雾、霾、沙尘暴等天气过程时,大气透明度较低,因此能见度较差。测量大气能见度一般可用目测的方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可以使用大气透射仪、激光能见度自动测量仪等测量仪器测量。然而,现有的能见度仪只能采样获知当前环境下能见度的数值等级,却不能获取当前能见度下直观的现场能见度图像。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以实现在采集当前能见度的同时,根据需要获取对应的直观的现场能见度图像。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包括安装在被监测区的支架上部的能见度传感器,所述能见度传感器包括面向所述被监测区安装的发送器,以及与之配合安装的接收器,所述发送器和接收器通过串口与安装在监控室内的工控机相连,所述支架中部设有固定台,所述固定台上安装有通过USB接口与所述工控机相连的摄像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还包括通过电缆分别与所述发送器、所述接收器和所述摄像装置相连的安装在所述监控室内的电源,用于向其供电。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其中:
所述能见度传感器,用于根据前向散射原理对当前能见度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获取对应的能见度测量数据;
所述工控机,用于接收所述能见度传感器获取的能见度测量数据,判断所述能见度测量数据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能见度异常阈值,如果超过则向所述摄像装置发送拍照指令,在所述摄像装置拍下带有时间标识的图片后,读取所述图片并将与其对应的能见度测量数据增加关联时间标识后一起输出。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所述摄像装置包括摄像头或单反相机。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所述工控机为ARM工控机。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包括能见度传感器、通过串口与其连接的工控机,还包括通过USB接口与所述工控机相连的摄像装置。该能见度仪通过能见度传感器实时记录能见度测量数据又能通过摄像装置获取对应的现场实况,从而实现既保证了能见度测量数据的客观性,又能充分发挥人工根据现场关联照片目测能见度主观性的优势,从而获取准确和直观的能见度状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的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参考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包括包括安装在被监测区的支架5上部的能见度传感器1,能见度传感器1包括面向被监测区安装的发送器102,以及与之配合安装的接收器101,发送器102和接收器101通过分别串口与安装在监控室内的工控机2相连,支架5中部设有固定台6,固定台6上安装有通过USB接口与ARM工控机2相连的摄像头3(也可是采用单反相机等其他摄像装置)。还包括通过电缆分别与所述发送器102、接收器101和摄像装置3相连的安装在监控室内的电源4,用于向他们供电。
其中,能见度传感器1根据前向散射原理对当前能见度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获取对应的能见度测量数据。ARM工控机2接收能见度传感器1获取的能见度测量数据,判断该能见度测量数据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能见度异常阈值,如果超过则向摄像头3发送拍照指令(例如定时拍照指令),在摄像头3拍下带有时间标识的图片后,读取该图片并将与其对应的能见度测量数据增加关联时间标识后一起输出到上位机或暂时保存在ARM工控机2内,供参考和处理。因此,本实用新型的具有摄像功能的能见度仪通过前向散射法测量能见度测量数据与并通过摄像装置获取现场关联照片,实时记录能见度测量数据和现场实况,既保证了能见度测量数据的客观性,又能充分发挥人工根据现场关联照片目测能见度主观性的优势,从而获取准确和直观的能见度状况。
以上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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