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车用LED警示灯无效
申请号: | 201110457941.4 | 申请日: | 2011-12-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4485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09 |
发明(设计)人: | 王震;黄晓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陆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S8/10 | 分类号: | F21S8/10;F21V19/00;F21W111/00;F21Y101/02 |
代理公司: | 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53 | 代理人: | 何新平 |
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元江***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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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用 led 警示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照明装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车用LED警示灯。
背景技术
LED是取自Light Emitting Diode三个字的缩写,中文译为“发光二极管”,顾名思义,发光二极管是一种可以将电能转化为光能的电子器件具有二极管的特性。
中国发明专利ZL201010514707.6公开了一种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包括:立式∧形三角架和LED警示部件;该LED警示部件可拆卸式的安装在所述立式∧形三角架上;所述LED警示部件包括:与所述立式∧形三角架连接的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上的LED组件、与所述LED组件连接并为所述LED组件提供电能的电源模块、以及对所述电源模块为LED组件提供电能进行控制的控制开关。这种LED警示灯是固定式的,闪光效果有限,警示效果较差。
中国发明专利ZL 200710195589.5公开了一种公路护栏警示系统,包括有:护栏板,设置于各种道路的两旁,且采不同间隔的护栏板距离分设有多数个LED警示灯与LED照明灯;电控箱,以特定间隔的护栏板距离设置,能涵盖且控制特定护栏板距离内的多数个LED警示灯与LED照明灯的警示与照明变化。同样,这种LED警示灯也是固定式的,闪光效果有限,警示效果较差。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车用LED警示灯。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车用LED警示灯,包含底板和安装在所述的底板上的发光单元,所述的发光单元在所述的底板上排列形成一箭头状的阵列,所述的发光单元内部设有一可转动的LED发光单元。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LED发光单元包含由高亮LED灯珠组成的阵列,所述的LED发光单元与一电机部相连接并被所述的电机部驱动。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底板的一侧设有一第二发光部,所述的第二发光部内设有条状的LED光源。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底板的底部上设有用于安装所述的底板的安装插脚。
由于本发明的车用LED警示灯利用高亮LED灯珠组成可转动的LED发光单元,能大大提高整个LED警示灯的警示效果,同时还能延长警示灯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车用LED警示灯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车用LED警示灯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图3为图1中的车用LED警示灯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其中一个LED发光单元的灯罩被取下;
图4为图3中的车用LED警示灯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5为图1中的车用LED警示灯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车用LED警示灯。
如图1至图5所示,一种车用LED警示灯1,包含底板2和安装在该底板2上的发光单元3,该发光单元3在该底板上排列形成一箭头状的阵列,该发光单元3内部设有一可转动的LED发光单元31。
该LED发光单元31包含由高亮LED灯珠组成的阵列,该LED发光单元31与一电机部312相连接并被该电机部312驱动。
该底板2的一侧设有一第二发光部4,该第二发光部4内设有条状的LED光源。
该底板2的底部上设有用于安装该底板2的安装插脚21。
该本发明的车用LED警示灯利用高亮LED灯珠组成可转动的LED发光单元,能大大提高整个LED警示灯的警示效果,同时还能延长警示灯的使用寿命。
以上仅仅以一个实施方式来说明本发明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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