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110258452.6 申请日: 2011-09-02
公开(公告)号: CN102436704A 公开(公告)日: 2012-05-02
发明(设计)人: 刘劲;何翔;王峰 申请(专利权)人: 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分类号: G08B13/00 分类号: G08B13/00;G08B13/196;G08B25/00;H04N7/18
代理公司: 成都金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18 代理人: 袁英
地址: 610041 四川*** 国省代码: 四川;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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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数字家庭 平台 视频 看家 系统
【权利要求书】:

1.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个或多个视频看家设备模块、一个或多个视频看家设备控制器模块、网络接入设备模块、网络通信传输模块,视频看家控制器模块与网络接入设备模块通过家庭内部通信模块互连,网络接入设备模块通过家庭外部通信模块与网络通信传输模块互连,视频看家设备控制器模块包括视音频模块、存储模块、定时模块、侦测报警模块、报警模块、监控模块、增值服务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视音频模块包括视频浏览模块、音频对讲模块、图像抓拍模块、红外补光模块。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模块包括前端录像模块、前端抓拍模块、前端存储容量模块、网盘录像模块、网盘抓拍模块、定时设置模块、移动侦测模块。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报警模块包括外接设备模块、云台控制模块、变焦模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监控模块包括短彩信提示模块、手机客服端浏览模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时模块外接报警输入模块,所述的侦测报警模块外接报警输出模块。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值服务模块至少包括手机客户端控制模块。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家庭内部通信模块包括WIFI模块、有线通信模块中的一种或多种相结合。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平台视频看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家庭外部通信模块包括ADSL模块、FTTH模块、社区宽带模块中的一种或多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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