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含有氟啶虫胺腈和大环内酯类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无效
| 申请号: | 201110092588.4 | 申请日: | 2011-04-13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204560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05 |
| 发明(设计)人: | 葛尧伦;韩先正;杜秀斌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海利尔药业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01N47/40 | 分类号: | A01N47/40;A01N43/90;A01P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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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266109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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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含有 氟啶虫胺腈 内酯 化合物 杀虫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农药复配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含有氟啶虫胺腈和阿维菌素或甲维盐中任意之一为有效成分复配的杀虫组合物。
背景技术
氟啶虫胺腈(Sulfoxaflor),其化学名称:[1-6-(三氟甲基)吡啶-3-基]乙基]-λ4-巯基氨腈;分子式:C10H10F3N3OS,结构式为:
氟啶虫胺腈是磺酰亚胺杀虫剂,作用于胆碱受体内独特的结合位点而发挥杀虫功能。可经叶、茎、根吸收而进入植物体内。氟啶虫胺腈适用于防治棉花盲蝽、蚜虫、粉虱,飞虱和蚧壳虫等;高效、快速并且残效期长,能有效防治对烟碱类、菊酯类,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产生抗性的吸汁类害虫。具有起效快、药效强、用量低等优点,在棉花和水稻市场具有广泛前景。虽然氟啶虫胺睛作用机制与新烟碱类杀虫剂类似,都作用于昆虫体内的新烟碱受体,但Sulfoxaflor却是和新烟碱不同的新一类杀虫剂,经我公司研发人员研究发现其对谷类作物蚜虫及由虫传播的大麦黄萎病等也有一定效果,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
甲维盐全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从发酵产品甲维盐或茚虫威B1开始合成的一种新型高效半合成抗生素杀虫剂,它具有超高效,低毒(制剂近无毒),低残留,无公害等生物农药的特点,对鳞翅目昆虫的幼虫和其它许多害虫的活性极高,既有胃毒作用又兼触杀作用,而且在防治害虫的过程中对益虫没有伤害,有利于对害虫的综合防治,另外扩大了杀虫谱,降低了对人畜的毒性。
阿维菌素,英文通用名Abamectin,是一种大环内酯双糖类化合物,是从土壤微生物中分离出的生物农药。它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并有微弱的熏蒸作用,无内吸作用,对植物叶片有很强的渗透作用,可杀死表皮下害虫,且持效期长。其作用机制与化学杀虫剂不同,它干扰神经生理活动,刺激释放γ-氨基丁酸。因而阿维菌素广泛用于与化学杀虫杀虫剂复配,以扩大杀虫谱、提高药效和降低成本。它可用于防治各种虫类、梨木虱、菜青虫、小菜蛾、甜菜夜蛾、金纹细蛾、潜叶蛾、潜叶蝇、美洲斑潜蝇和蔬菜白粉虱等多种害虫、害虫。尤其是对根结线虫有特效。
单独使用氟啶虫胺腈或阿维菌素或甲维盐,存在成本比较大,速效性或持效性差,单剂使用易产生抗性等缺点。为了研制出速效性和持效性好,成本较低的农药,我们在室内筛选和田间试验的基础上,筛选出氟啶虫胺腈与阿维菌素或甲维盐的两元复配,具有明显的增效作用。且目前尚未发现关于氟啶虫胺腈和阿维菌素或甲维盐中任意之一进行两元复配及应用的相关报道。
发明内容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满足农药生产的需要,充分利用两种活性组分混配所产生的增效作用、提高防效、降低农用成本并延缓害虫抗药性的产生,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新的杀虫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A、B两种活性组分,组分A选自氟啶虫胺腈,组分B选自阿维菌素或甲维盐。
所述的以A氟啶虫胺腈和B阿维菌素或甲维盐中任意之一为有效成分两元混配的杀虫组合物,有效成分A与B的重量百分比为1~80∶20~0.1。
所述的以A氟啶虫胺腈和B阿维菌素或甲维盐中任意之一为有效成分两元混配的杀虫组合物,有效成分A与B的重量百分比为1~40∶10~0.1。
A、B两种活性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复配成新组合物是本发明的重要特征之一,另一特征是所述的含氟啶虫胺腈和阿维菌素或甲维盐的杀虫组合物可制成的剂型为水乳剂、微乳剂、乳油、悬浮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液剂、水分散粒剂。
所述的以A氟啶虫胺腈和B阿维菌素或甲维盐中任意之一为有效成分两元混配的杀虫组合物,A、B两种活性组分在制剂中的总质量含量为1%~90%,优选5%~30%;其余为农药中常用助剂。
本发明杀虫组合物中的有效成分复配具有明显的增效作用,可以扩大杀虫谱,减少有效成分用量,降低成本,延缓害虫抗药性的产生,可用于防治蚜虫科、粉虱科、叶蝉科及飞虱科害虫,尤其是各种虫类、梨木虱、菜青虫、小菜蛾、甜菜夜蛾、金纹细蛾、潜叶蛾、潜叶蝇、美洲斑潜蝇和蔬菜白粉虱等多种害虫,适用于蔬菜、观赏植物、果树、柑橘、水稻、棉花及多种大田作物。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本发明用以下具体实施例进行说明,但本发明绝非限于这些例子。以下所述仅为本发明较好的实施例,仅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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