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虚秘型便秘的中药药物无效
申请号: | 201110035442.6 | 申请日: | 2011-01-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06969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6-29 |
发明(设计)人: | 秦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秦军 |
主分类号: | A61K36/8968 | 分类号: | A61K36/8968;A61P1/1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76003 山东省临沂***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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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虚秘型 便秘 中药 药物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中药药物技术领域,涉及一种治疗便秘的药物,具体涉及一种治疗虚秘型便秘的中药药物。
背景技术 便秘是指大便秘结不通、粪便干燥、艰涩难解而言,如果每周排便次数少于3次,并伴明显排便困难,这种情况就称为便秘。随着饮食结构的改变以及精神心理因素的干扰,便秘已成为影响现代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目前临床关于便秘是病还是症的概念比较混乱,国际疾病分类中“便秘”是一种病,国内医学界关于“便秘”是病还是症的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缺乏统一认识,以至研究者或临床医生无所适从。
“国际疾病分类(ICD-10)应用指导手册”是WHO第十次修订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它是WHO和各成员国的医学专家们共同制订的卫生信息分类标准,代表着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化发展进程。在ICD-10中,将“便秘”明确地列为一个独立性病种,统计码为098,随着功能性胃肠疾病(FGID)研究的不断深入,2006年罗马标准Ⅲ协作委员会在Rome Ⅱ的基础上,制定了RomeⅢFGID的系列标准,虽然目前各国医学界对便秘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大都以RomeⅢ诊断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国的临床实际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诊治流程,RomeⅢ的功能性便秘(FC)的诊断标准是:1.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应包括以下2个或以上症状:(1)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2)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3)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4)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5)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排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6)排便少于每周3次;2.不用缓泻药几乎没有松散大便。3.诊断IBS(肠道易激综合征)的条件不充分。而美国的便秘诊治流程要点是根据病史、体征及实验室检查,首先提出试验性治疗,对难治性便秘患者,再进行钡剂排粪造影及有关动力功能检查,根据便秘类型,进行相应治疗。并将便秘的诊断分为6种情况,即1.IBS便秘型;2.慢传输型便秘;3.直肠出口梗阻型;4.以上(2)和(3)并存;5.机能性便秘(功能性梗阻或药物不良反应);6.继发于系统疾病的便秘。综上所述,目前国际上是将便秘作为一种疑难性疾病加以分类和研究的。
中华医学杂志编委会曾于1990年和1999年两次组织专家制定“便秘诊治暂行标准”,并明确指出“便秘不是一种病,而是多种疾病的一个症状”。部分医学著作也认为“便秘本质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而是由多种疾病病理过程所引起的复杂症状”。显然,这不仅违背了WHO修定国际疾病分类的规范,也和我国卫生部定于2002年开始在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和死因调查点正式推广使用ICD-10,以此作为国家新的疾病与死亡统计分类标准相矛盾。但新近出版的医学专著中也有将便秘的一些类型如“出口梗阻性便秘”明确归为一种疾病的。还有学者定义如下:“便秘不仅是一种疾病,还是临床上最为常见的消化道症状”。这种将便秘既归为一种病,又当作一个症的观点符合临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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