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手性液晶聚合物标记有效
申请号: | 201080054964.4 | 申请日: | 2010-05-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122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03 |
发明(设计)人: | T·蒂勒;F·格里莫德;A·卡利加里 | 申请(专利权)人: | 锡克拜控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41M5/28 | 分类号: | B41M5/28;B41M3/14;B42D15/00;B42D15/1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项丹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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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性 液晶 聚合物 标记 | ||
1.一种液晶聚合物标记,该标记可通过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获得:
(i)将第一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涂覆于基材上;
(ii)加热该涂覆的第一组合物以使其成为第一手性液晶态;
(iii)向该涂覆的第一组合物的一或多个区域涂覆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
(iv)加热该一或多个区域中的至少一个以使其成为第二手性液晶态;及
(v)对该涂覆的第一和第二组合物进行固化及聚合中的至少一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记,其中,该第一和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中的至少一种包含(i)一或多种向列型化合物A及(ii)一或多种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其能够产生该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的胆固醇型液晶态。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中的至少一种包含至少两种化合物A。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一或多种向列型化合物A以及一或多种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包含含至少一种可聚合的基团的化合物。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可聚合的基团包含不饱和碳-碳双键。
6.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可聚合的基团包含通式H2C=C H-C(O)-。
7.如权利要求2-6中任一项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一或多种向列型化合物A以及一或多种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全部包含至少一种可聚合的基团。
8.如权利要求2-7中任一项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中的至少一种包含至少一种通式(I)的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
其中:
R1、R2、R3、R4、R5、R6、R7及R8各独立地表示C1-C6烷基及C1-C6烷氧基;
A1和A2各独立地表示式(i)至(iii)的基团:
(i)–[(CH2)y-O]z-C(O)-CH=CH2;
(ii)–C(O)-D1-O–[(CH2)y-O]z-C(O)-CH=CH2;
(iii)–C(O)-D2-O–[(CH2)y-O]z-C(O)-CH=CH2;
D1表示下式基团:
D2表示下式基团:
m、n、o、p、q、r、s及t各独立地表示0、1或2;
y表示0、1、2、3、4、5或6;
若y等于0则z等于0,且若y等于1至6则z等于1。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标记,其中,该第一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与该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相同。
10.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标记,其中,该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不同于该第一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
11.如权利要求2-10中任一项所述的标记,其中,该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不同于第一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之处至少在于其包含该一或多种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中的至少一种,其浓度不同于在第一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中的相同手性掺杂剂化合物的浓度。
12.如权利要求2-11中任一项所述的标记,其中,该第二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不同于第一手性液晶前体组合物之处至少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不同于存在于该第一组合物中的一或多种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中的任一种的手性掺杂剂化合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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