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无效
申请号: | 201020660942.X | 申请日: | 2010-12-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87328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6-29 |
发明(设计)人: | 方才生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市贝莱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S5/026 | 分类号: | H01S5/026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李宁 |
地址: | 361009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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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器件 封装 激光器 隔离器 分离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光器件封装领域,更具体的说涉及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
背景技术
作为光通信用的半导体激光器,为了得到更好的隔离效果,往往需要在光路中加上磁光晶体隔离器。一般在同轴封装中,往往采用在线隔离器或者自由空间隔离器。对于在线隔离器,其是将隔离器粘结在光纤LC头里面,其在返修时光纤以及隔离器都只能作废,故此时光纤和隔离器都将无法返修利用,大大浪费材料;对于自由空间隔离器,具体可参照图1,其示出的整个封装结构5包括管体51以及设置在管体51上的激光器2,该管体51周缘还套式封装有过渡块52,该过渡块52具有通孔521,该通孔521偏离激光器2的一端与光纤4固定相连,并通孔521位于光纤4和激光器2之间部分还径向扩宽形成有扩宽部522,该扩宽部522则用于供隔离器3粘结设置;在返修时因过渡块52与隔离器3只能作废而无法被返修利用,故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实现返修时回收隔离器3。
但是,隔离器3是整个器件中成本较高的元件,若是无法返修利用,则会增大产品返修的费用,从而具有使用成本较高的缺陷,进而影响产品的推广应用。
有鉴于此,本发明人针对隔离器3返修时的上述缺陷深入研究,遂有本案产生。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以解决现有技术在返修时隔离器无法被返修而造成浪费材料以及使用成本高的问题。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其中,包括配合管座以及过渡块,该配合管座一端与激光器相连,另一端与过渡块相连,该配合管座具有供隔离器设置的中通孔,该过渡块则具有供与光纤固定相连的贯穿孔,该中通孔与贯穿孔在过渡块与配合管座相连时呈连通状。
进一步,该配合管座与过渡块采用激光点焊的形式相连。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其由于增设了专门用于安装隔离器的配合管座,故在进行返修操作时,只需将配合管座和过渡块拆分开,即可实现对配合管座中的隔离器进行回收再利用,由此使得本实用新型能重复利用隔离器,进而起到大大节约成本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自由空间隔离器安装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隔离器分离结构 1 配合管座 11
中通孔 111 过渡块 12
贯穿孔 121 激光器 2
隔离器 3 光纤 4
封装结构 5 管体 51
过渡块 52 通孔 521
扩宽部 522。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
如图2所示,其示出了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1应用在激光器2上,其中,该激光器2的具体结构由于不是本案的发明点,故不对其进行详细描述,下面仅对本案的发明点进行详细阐述:
该隔离器分离结构1,包括配合管座11以及过渡块12,该配合管座11一端与激光器2相连,另一端与过渡块12相连,该配合管座11具有中通孔111,该中通孔111可以让隔离器3设置于其中,具体该隔离器3可以根据当前实际需要而调整其在中通孔111中的位置,而起到最佳的隔离效果;该过渡块12则具有贯穿孔121,该贯穿孔121与光纤4固定相连并使得该光纤4朝向隔离器3,在过渡块12与配合管座11相连时,该中通孔111与贯穿孔121呈连通状。为了便于配合管座11与过渡块12之间的相连与拆分,该配合管座11与过渡块12采用激光点焊的形式相连,当其需要拆开时,仅需用剪刀(图中未示出)将焊接处剪开即可。
这样,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光器件封装中激光器的隔离器分离结构1,其由于增设了专门用于安装隔离器3的配合管座11,故在进行返修操作时,只需将配合管座11和过渡块12拆分开,即可实现对配合管座11中的隔离器3进行回收再利用,即能对价格较贵的隔离器3部分进行回收再利用,由此,本实用新型能起到大大节约成本的效果。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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