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蒸汽发生器无效
申请号: | 201020590903.7 | 申请日: | 2010-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368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5-18 |
发明(设计)人: | 熊志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熊志荣 |
主分类号: | F22B1/28 | 分类号: | F22B1/28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9 | 代理人: | 王正茂;丛芳 |
地址: | 315400 浙江省余姚***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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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蒸汽 发生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蒸汽发生器,尤其涉及一种用于蒸汽拖把的蒸汽发生器。
背景技术
现有的用于蒸汽拖把的蒸汽发生器通常为锅炉式和盘管式,其中锅炉式蒸汽发生器采用对储水容器中的水不断加热后由液态水表面产生蒸汽,此结构的缺点在储于容器中的水每次使用后需要及时排出,如果使用后不及时排出储水会因变质而影响卫生,且此装置在产生蒸汽时由于液态水的沸腾易造成设备漏水现象;盘管式蒸汽发生器由平面设置、单排盘曲后的金属管道与热交换体、发热体一体连接后构成或者是直接在热交换体内部制出类似盘管的沟槽,盘管分别连接水源和蒸汽工作出口,来自水源的水流在盘管内通过热交换体与发热体进行热交换后汽化成蒸汽供设备工作使用,此结构的缺点在于盘管呈平面连续“弓”形盘曲并与发热体面面相对进行热交换,发热体背面的热量大部分未被利用,这不仅降低的热交换的效率造成能源的浪费,同时影响蒸汽产生的速度。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蒸汽发生器,通过设置双层盘管结构既克服锅炉式蒸汽发生器须及时排水及易造成漏水的缺点又克服了现有单层盘管结构造成的热交换效率低的缺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蒸汽发生器,用于蒸汽拖把中,包括热交换体、电发热器和由盘管构成的蒸汽发生腔,盘管包括上、下两层,上、下层盘管之间相连通,电发热器夹在上、下两层的盘管之间,热交换体包封盘管和电发热器并与盘管、电发热器一体连接。
优选地,上、下层盘管均为连续“弓”形结构,上、下层盘管分别独立设置,上、下层盘管之间通过外接管道相连通。
优选地,电发热器由盘曲成与所述盘管形状、投影面积相适配的电加热管构成。
优选地,热交换体为长方体结构并由铝材料制成,通过压铸的方式与所述盘管和电发热器一体成型;压铸后的热交换体将所述盘管、电发热器的主体部分包封,盘管进水口、盘管蒸汽出口、上下层盘管之间的所述外接管道以及电发热器的电接头外露。
优选地,盘管可由不锈钢材料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蒸汽发生器由于通过两层构成蒸汽发生腔的盘管设置,将电加热管夹在中间,使得盘管与电加热管之间通过热交换体所进行的热交换更为迅速,电加热管产生的热量被更为充分地吸收而热效率更高,同时,避免了蒸汽发生器造成的设备漏水及水容器需要及时排水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蒸汽发生器的分解仰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蒸汽发生器的分解侧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蒸汽发生器的装配后的仰视图。
以上附图中所标注的附图标记分别为:
1-下层盘管,11-下层盘管入水口,2-上层盘管,21-上层盘管蒸汽出口,3-电加热管,31-电加热管电接头,4-热交换体,5-上、下盘管之间的外接管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描述,但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受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蒸汽发生器用于蒸汽拖把中,包括盘管构成的蒸汽发生腔、热交换体4和电加热管3,其中盘管由下层盘管1和上层盘管2的两层盘管组成,上、下层盘管之间通过外接管道5相连通,电加热管3呈盘曲状(图中呈U型,当然也可以是其它形状),与盘管形状、盘管的投影面积相适配,电加热管3夹在上、下两层的盘管之间(如图2所示)。
进一步如图3所示,热交换体4为长方体结构并由铝材料制成,通过压铸的方式与上、下层盘管和电加热管3一体成型,压铸后的热交换体4将上下层盘管、电加热管3的主体部分包封,而下层盘管入水口11、上层盘管蒸汽出口21、上下层盘管之间的外接管道5以及电加热管电接头31露在热交换体4的外面。
蒸汽发生器工作时液态水自下层盘管入水口11流入,通过上、下层盘管经热交换体4与电加热管3进行热交换形成蒸汽后自上层盘管蒸汽出口21喷出,供蒸汽拖把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蒸汽发生器由于通过两层构成蒸汽发生腔的盘管设置,将电加热管夹在中间,使得盘管与电加热管之间通过热交换体所进行的热交换更为迅速,电加热管产生的热量被更为充分地吸收而热效率更高,同时,避免了蒸汽发生器造成的设备漏水及水容器需要及时排水的问题。
以上公开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思之的变化都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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