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抛掷玩具无效
| 申请号: | 201020553349.5 | 申请日: | 2010-10-0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99119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4-20 |
| 发明(设计)人: | 刘之锐;梁永恩 | 申请(专利权)人: | 奇妙(制作)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3H33/18 | 分类号: | A63H33/18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17 | 代理人: | 郭伟刚 |
| 地址: | 中国香港九龙尖沙*** | 国省代码: | 中国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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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抛掷 玩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玩具领域,更具体地,涉及抛掷玩具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抛掷类玩具受到很多儿童的喜爱。 市场上现有的抛掷类玩具有飞镖,但此类玩具或者头部为尖头,容易使儿童受到伤害,不适合低龄儿童玩耍;或者头部安装其他可固定到靶上的装置,结构复杂,成本高;另外还有一些需要配合抛射装置的玩具,操作复杂,成本高,并且抛掷力度大,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抛掷玩具,适合各年龄儿童玩耍,安全可靠;并且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具有较高普及型。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构造一种抛掷玩具,包括头部、中间段和尾翼;所述头部为软质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其第一端面为圆弧面,第二端面上设有沿轴向方向延伸的盲孔;所述中间段为圆柱形,所述中间段的前端固定在所述盲孔中;所述尾翼为塑胶片卷曲形成的圆筒,所述圆筒套在所述中间段的尾端,所述圆筒具有由筒壁裁切并向外反折形成的尾翼片。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抛掷玩具中,所述头部的第一端面为半球面或椭球面。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抛掷玩具中,所述中间段的前端粘接固定在所述盲孔中。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抛掷玩具中,所述中间段为中空圆柱形。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抛掷玩具中,所述中间段为管壁厚度在0.35毫米以下的圆管。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抛掷玩具中,所述尾翼粘接固定在所述中间段的尾端。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抛掷玩具中,所述尾翼具有三个尾翼片。
实施本实用新型的抛掷玩具,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抛掷玩具的头部的第一端面为圆弧面,同时头部采用软质材料制成,可以避免抛掷时身体受到伤害,具有较高安全性,适合各年龄儿童玩耍。中间段采用管壁厚度在0.35毫米以下的圆管,在同等抛掷力作用下可以使抛掷玩具射得更高、更远,提高玩具的趣味性。整个玩具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能够被更多家庭接受,具有较高普及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中尾翼的展开状态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的抛掷玩具中,包括头部1、中间段2以及尾翼3,头部1为软质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头部1远离中间段2的端面为第一端面11,靠近中间段2的端面为第二端面12。第一端面11为半球面,第二端面12上设有沿轴向方向延伸的盲孔13。中间段2为圆柱形的且管壁厚度在0.35毫米以下的圆管,中间段的靠近头部的一端为前端,另一端为尾端;圆管2的前端粘接固定在头部1的盲孔13中。尾翼3为塑胶片卷曲形成的圆筒,圆筒套在中间段2的尾端并粘接固定,圆筒具有由筒壁裁切并向外反折形成的尾翼片31。尾翼3具有3个尾翼片31,如图2所示尾翼3展开状态的示意图。
头部1的第一端面11为半球面,并且由软质材料制成,可以避免抛掷时人身受到伤害,具有较高安全性,适合各年龄儿童玩耍。该玩具不仅可以向自制的靶抛掷,也可以向玩伴的身体抛掷,并且不会对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增强玩具的趣味性。在中间段2的尾端上固定具有三个尾翼片31的尾翼3,可以使抛掷玩具飞行时更稳定。同时,可以在玩具的头部1或中间段2上印刷图案,例如流行的卡通形象等,使整个玩具更加美观,增强玩具的趣味性。整个玩具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能够被更多家庭接受,具有较高普及性。
中间段2采用管壁厚度在0.35毫米以下的圆管,在相同的抛掷力作用下,可以使抛掷玩具向上射的更高,射出的也更远。
在本实施例的抛掷玩具中,头部1的第一端面11为半球面,需要理解的是,第一端面11的形状并不局限于此,也可以为椭球面或其他圆弧面。
在本实施例的抛掷玩具中,中间段2的采用的是圆管,需要理解的是,中间段2的形状并不局限于此,可以为中空圆柱形,或者实心圆柱形,或者其他圆柱形。
在本实施例的抛掷玩具中,尾翼具有三个尾翼片,需要理解的是,尾翼片的数目并不局限于此,尾翼可以具有两个尾翼片,也可以具有四个或其他数目的尾翼片。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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