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吸收弓齿状记忆接骨器无效
| 申请号: | 201020525762.0 | 申请日: | 2010-09-1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79808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6-29 |
| 发明(设计)人: | 许硕贵;刘德鼎;徐斌;王吉广;张春才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
| 主分类号: | A61B17/68 | 分类号: | A61B17/68 |
| 代理公司: | 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04 | 代理人: | 丁振英 |
| 地址: | 200433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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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吸收 齿状 记忆 接骨 | ||
1.一种可吸收弓齿状记忆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骨器的中部为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与两接骨臂相连,且所述两接骨臂的末端均设置固定齿部,所述固定齿部的齿尖朝向所述连接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中间的厚度大于两端的厚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和所述两接骨臂是模塑一体成型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骨器是聚己内酯可吸收弓齿状记忆接骨器,是可以弯曲的。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接骨臂长度相同。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接骨臂长度不相同。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接骨臂末端的固定齿部长度不相同,固定齿尖间距离不相同。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接骨臂末端的固定齿部长度相同,固定齿尖间距离相同。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的长度为5.61~32.9mm,所述接骨臂与所述连接杆之间的夹角为89°~102.5°,所述接骨臂的长度为3.46~23mm,所述固定齿部的宽度为0.72~3.6mm,所述固定齿部的齿数为3~4个,齿尖间距离为0.08~0.56mm,所述接骨臂与所述连接杆连接段的宽度为0.8~3.4mm,所述连接段之间的距离为4.86~29.5mm。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的长度为8.2~25.99mm,所述接骨臂与所述连接杆之间的夹角为90°~100°,所述接骨臂的长度为4.01~19.72mm,所述固定齿部的宽度为1.06~3.37mm,所述固定齿部的齿数为3~4个,齿尖间距离为0.18~0.56mm,所述接骨臂与所述连接杆连接段的宽度为1.1~3.49mm,所述连接段之间的距离为9.17~29.0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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