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020239226.4 | 申请日: | 2010-06-24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694689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05 | 
| 发明(设计)人: | 张蒙;陈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5H57/14 | 分类号: | B65H57/14 | 
| 代理公司: | 上海明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32 | 代理人: | 常明 | 
| 地址: | 20190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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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废料 小车 电缆 卷筒 导轮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缆卷筒,特别涉及一种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
背景技术
在带钢生产过程中,剪切下来的废料直接落入机组中心线以下的废料筐中。当废料装满后,废料筐小车移动到可吊运位置,然后通过行车吊走废料筐。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埋管一般设置在小车轨道的一端,当小车移动到轨道的另一端,缠绕在电缆卷筒里的电缆释放完毕,导致小车拖在地面上的电缆很长,所需的电缆卷筒也很大。
参看图1,目前的废料筐小车主要由马达1、护笼2、车轮3、小车钢结构平台4、废料筐5、挡块6以及电缆卷筒导轮装置7组成。电缆缠绕在电缆卷筒上,废料筐小车拖动电缆在轨道8上移动,当到达吊运位置时,行车将废料筐吊走。由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埋管在轨道的一端,小车在轨道上移动时,电缆只与一个导轮接触,所以电缆卷筒导轮装置只有一个导轮。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电缆过长和电缆卷筒偏大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任务是提供一种改进的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它克服了上述现有技术的缺点,使得电缆长度只有传统设计长度的一半,小车拖在地面上的电缆长度也缩短近一半,电缆卷筒的型号也可选择偏小尺寸。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它包括支架、两个导轮、电缆卷筒、轴套及销轴;
所述支架安装在小车钢结构平台的端部;
所述电缆卷筒通过螺栓连接在支架上;
所述两个导轮通过销轴连接在支架上。
所述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它还包括轴套,连接在导轮与销轴之间。
所述电缆卷筒安置在支架上部。
所述两个导轮并列安置在支架下部。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将电缆埋管设置在轨道的中间位置,当小车移动到轨道的一端时,缠绕在电缆卷筒上的电缆通过1#导轮逐渐释放,当小车移动到可吊运位置时,电缆释放完成;当小车移动到轨道的另一端,缠绕在电缆卷筒上的电缆通过2#导轮逐渐释放,直到废料筐到达可吊运位置。
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成功,使得电缆长度只有传统设计长度的一半,小车拖在地面上的电缆长度也缩短近一半,电缆卷筒的型号也可选择偏小尺寸。
附图说明
图1是目前一种废料筐小车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的结构示意图;亦为废料筐小车在轨道的一端时电缆经过导轮的关系图。
图3为废料筐小车在轨道的另一端时电缆经过导轮的关系图。
图4是图2中的A-A剖面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中的支架的立体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的立体图。
附图标记:
1为马达,2为护笼,3为车轮,4为小车钢结构平台,5为废料筐,6为挡块,7为电缆卷筒导轮装置,8为轨道,9为电缆卷筒,10为支架,11为1#导轮,12为2#导轮,14为销轴,14为轴套,15为电缆。
具体实施方式
参看图2至图6,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废料筐小车的电缆卷筒导轮装置由支架10、两个导轮、电缆卷筒9、轴套14及销轴13组成。
支架10安装在小车钢结构平台的端部。电缆卷筒9通过螺栓连接在支架10上。如图6所示,电缆卷筒9安置在支架10上部。
两个导轮为1#导轮11和2#导轮12,两个导轮通过销轴14连接在支架10上。如图6所示,两个导轮11、12并列地安置在支架10下部。
在导轮与销轴13之间连接有轴套13。
当废料筐小车在轨道上移动时,电缆在1#导轮和2#导轮上相互替换着接触。图2显示了废料筐小车在轨道的一端时电缆15经过导轮的关系,即电缆15缠绕在电缆卷筒9上,顺着1#导轮连接到位于轨道中间的电缆埋管里。图3显示了废料筐小车在轨道的另一端时电缆15经过导轮的关系,即电缆15缠绕在电缆卷筒9上,顺着2#导轮连接到位于轨道中间的电缆埋管里。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成功,使得电缆长度只有传统设计长度的一半,小车拖在地面上的电缆长度也缩短近一半,电缆卷筒的型号也可选择偏小尺寸。
当然,本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上述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上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等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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