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整体式主动口腔开口器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95123.2 | 申请日: | 2010-05-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6841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0-12-29 |
发明(设计)人: | 汤炜;郭骏;田卫东;巩哈伲;龙洁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大学 |
主分类号: | A61H1/00 | 分类号: | A61H1/00;A63B21/02 |
代理公司: |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1214 | 代理人: | 徐宏;吴彦峰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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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整体 主动 口腔 开口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开口器主要用于训练和帮助患者张口,主要适用于外伤造成的颞颌关节损伤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张口训练,也适用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咀嚼肌痉挛而至的张口困难,并可用于颌面部个体化修复体的计算机辅助设计。
背景技术
现在临床上使用的开口器多为单侧或双侧使用的被动式开口器,其作用原理为楔入作用而使下颌下降开口,依靠患者或医生楔入开口器而使患者张口在一个固定的位置,患者张口后下颌不能再做闭口运动;此种开口器的优点是制作简单;缺点是:1、使用中要不断增加楔子或增大楔入力量,操作相对繁杂;2、患者张口后下颌不能再做闭口运动,咀嚼肌不能得到有效地训练,咀嚼肌功能恢复不佳,形成的张口度不易维持。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上述情况,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一种主动式口腔开口器。
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是通过实施下述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整体式主动口腔开口器,包括上颌板、下颌板、连接在所述上颌板和下颌板之间的扭力弹簧,无附加捏紧力时弹簧的张力使上颌板和下颌板之间成一张角,所述上颌板和下颌板通过后端的连接钢丝相连。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的上颌板及下颌板具有与上下牙弓相符的马蹄形。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上颌板及下颌板的厚度为2.5mm -3.0mm。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颌板宽度1.5cm-1.8cm。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颌板最前端至最后端连线的垂直距离为4cm-4.5cm。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上下颌板最前端的垂直高度为4.5cm-5.0cm,后端的垂直高度为1.0cm-1.5cm。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连接钢丝长1.5cm-1.8cm。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的扭力弹簧直径为φ0.8cm或φ0.9cm,材料为不锈钢圆丝。
作为优选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颌板中部位置设有一个φ0.9cm、长1.5cm的管道。
作为优选方式:所述的扭力弹簧伸出上下两臂,上臂固定于上颌板中部位置,下臂插入下颌板的管道中。
佩戴时,医生或患者自己将上下颌板捏闭使上下颌板紧贴后放入上下牙咬合面之间,放开后弹簧回弹即可提供持续的开口力。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有:体积小,佩戴方便,操作简单,临床试验患者反映佩戴较被动开口器舒适,佩戴时下颌可做闭口运动,咀嚼肌功能能得到有效锻炼,并可用于颌面部个体化修复体的计算机辅助设计。
附图说明
本实用新型将通过例子并参照附图的方式说明,其中:
图1 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其中:1为上颌板, 2为下颌板,3为扭力弹簧,4为连接钢丝,5为管道。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实施例1: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阐述:
如图1所示,整体式主动口腔开口器,包括具有与上下牙弓相符的马蹄形的上颌板1及下颌板2,所述上颌板和下颌板之间连接有扭力弹簧3,无附加捏紧力时弹簧的张力使上颌板和下颌板之间成一张角,所述上颌板和下颌板通过后端的连接钢丝4相连,所述上颌板及下颌板的厚度为2.5 mm -3.0mm,所述颌板宽度1.5cm - 1.8cm,所述颌板最前端至最后端连线的垂直距离为4cm-4.5cm,所述上下颌板最前端的垂直高度为4.5cm-5.0cm,后端的垂直高度为1.0cm-1.5cm,所述连接钢丝长1.5cm-1.8cm,所述的扭力弹簧直径为φ0.8cm或φ0.9cm,材料为不锈钢圆丝,所述的上下颌板为树脂颌板,所述下颌板中部位置设有一个φ0.9cm、长1.5cm的管道5,所述的扭力弹簧3伸出上下两臂,上臂固定于上颌板中部位置,下臂插入下颌板的管道5中。
佩戴时,医生或患者自己将上下颌板捏闭使上下颌板紧贴后放入上下牙咬合面之间,放开后弹簧回弹即可提供持续的开口力。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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