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数字电视终端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81649.5 | 申请日: | 2010-04-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6998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05 |
发明(设计)人: | 彭文剑 | 申请(专利权)人: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445 | 分类号: | H04N5/445 |
代理公司: |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郝传鑫;潘中毅 |
地址: | 518053 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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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数字电视 终端 | ||
1.一种数字电视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开机时提示用户设置合适的亮度和对比度的提示模块;
与所述提示模块相连接的,用于播放节目时检测显示屏一定时间范围内亮度平均值大小的亮度检测模块;
与所述亮度检测模块相连接的,用于在播放节目时检测显示屏一定时间范围内色度变化频率的色度检测模块;
与所述色度检测模块相连接的,用于在播放节目时计算显示屏显示时长的计时模块;
与所述计时模块相连接的,用于测试用户眼睛性能的测试模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电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电视终端还包括:
与所述亮度检测模块连接的亮度提示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的显示屏一定时间范围内亮度平均值过大或过小时提示用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电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电视终端还包括:
与所述色度检测模块连接的色度提示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的显示屏一定时间范围内色度变化频率过高或过低时提示用户。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字电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电视终端还包括:
与所述计时模块连接的时间提示模块,用于当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时长超过一个预设的时间长度时提示用户。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字电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模块包括:
视力测试单元,用户测试所述述户的视力;
色散测试单元,用于测试所述用户是否色散。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字电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电视终端还包括:
与所述测试模块连接的色彩调节模块,用于用户需要放松眼睛时,提供预设的色彩多样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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