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物证照相机紫外光源照射器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46908.0 | 申请日: | 2010-03-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637978U | 公开(公告)日: | 2010-11-17 |
发明(设计)人: | 徐宝桢;蔡能斌;陈连康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恒光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
主分类号: | G03B15/05 | 分类号: | G03B15/05 |
代理公司: | 上海华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47 | 代理人: | 左一平 |
地址: | 200437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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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物证 照相机 紫外 光源 照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光源照射器,尤其是指一种物证照相机中使用的紫外光源照射器。
背景技术
物证照相机是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物证进行取证以进一步进行痕迹鉴定的重要设备。该照相机能对指纹、压痕等痕迹进行取证,为破案、定案提供依据,因此物证照相机对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照相机对于潜在的痕迹是很难摄成人眼可视的照片,因此,作为物证照相机对痕迹进行取证时必须要配备254nm的紫外光源,潜在的痕迹在该254nm的紫外光源的照射下有效激发痕迹(指纹、压痕等)荧光,使物证照相机摄出人眼可视的照片,以便对该潜在痕迹进行鉴定。
现有的物证照相机中使用的紫外光源照射器与照相机是分离的结构,如果是在室内使用物证照相机,一般将紫外光源照射器安装在一个支架上(如台灯式样),按最佳角度使指印等物证清晰显现,然后工作人员对该物证进行摄像;如果在作案现场使用物证照相机,由于作案现场的环境一般都较差,只能由工作人员提携该紫外光源照射器,按最佳角度使指印等物证清晰显现,然后由另一面工作人员对该物证进行摄像。这种紫外光源照射器与照相机分离的结构存在诸多缺点:
1,使用不方便,并需要多名工作人员取证,影响了取证效率;
2,254nm的紫外光源对人体健康有害,紫外光源长时间散射在空间影响环保并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3,光源照射器与照相机之间的位置不固定,摄像过程中光源的照射不稳定,从而影响成像显示的清晰度,导致取证效率不高并取证质量不可靠,直接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办案质量。
此外,目前的物证照相机中使用的紫外光源照射器都是由一根紫外灯管组成,而被取证的痕迹往往是由深浅不均的条纹组成的,一根紫外灯管发出的光源相当由一个平面发出的光源,该一个平面发出的光源同时照射在深浅不均的条纹上激发出的痕迹荧光显然不能真实反映该痕迹的真正深浅程度,这也会导致取证质量不可靠。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使用方便并仅需一名工作人员取证,紫外光源不泄露,有利于环保,并能提高物证照相机成像显示清晰度的物证照相机紫外光源照射器。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物证照相机紫外光源照射器,结构为:
外壳体10,是圆管,两端开口,一端为外壳光源照射口11,另一端为外壳尾端12;
反光碗40,置于所述外壳体10内,两端开口,一端为反光碗光源照射口41,另一端为碗底42,反光碗光源照射口41与所述外壳光源照射口11之间用压圈120压紧连接,共同组成光源照射口。在反光碗40内部距离碗底42位置处固定一个卡环43;
内壳体50,置于所述外壳体10内,是圆管,其前端51凸出于所述卡环43,后端52凸出于所述外壳尾端12,该后端52的凸出段为照相机连接口53,所述反光碗碗底42连接在所述内壳体50上;
外壳后盖80,是盖置于外壳体10的外壳尾端12的环形盖。
紫外灯管100,发出254nm紫外光源的灯管,由环状管101组成,其由包括底管101在内的至少2层环状管叠加组成,相邻叠加的两个环状管之间有数根管道103连通,底管101的直径最大,从底管101开始往上叠加的环状管直径依次减少,底管101设有两个管脚端,每个管脚端引出管脚104,所述底管101卡置于所述反光碗40内的卡环43与碗底42之间;
手柄20,一端固定于外壳体10上,另一端为开口端;
手柄盖30,盖置于所述手柄20的开口端;
电池组110,安装在所述手柄30内;
开关70,安装在所述手柄30的外壁上;
电子镇流器60,安装在所述外壳体10与内壳体50之间,并固定于所述反光碗40的碗底42;
所述电池组110与所述开关70串联后与所述电子镇流器60的两个输入端并联,电子镇流器60的两个输出端分别连接紫外灯管100两端的管脚104;
所述外壳体10及内壳体50均采用铝合金。
所述反光碗40采用铝铂反光碗。
所述照相机连接口53的外壁为与物证照相机螺口螺接的螺纹结构。
所述内壳体50的前端51内壁置有螺纹结构,内装滤光片120。
所述紫外灯管100中相邻叠加的两个环状管之间设有数根支撑条105。
所述电池组110为12V可充电电池。
所述外壳体10上还安装一个充电插座90,所述充电插座90并联于所述电池组110的两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上海恒光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未经上海恒光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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