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微型车动力减振器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21444.8 | 申请日: | 2010-02-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97406U | 公开(公告)日: | 2010-10-06 |
发明(设计)人: | 李洪亮;顾灿松;何森东;王务林;王海洋;陈达亮;赵骞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主分类号: | B60G13/00 | 分类号: | B60G13/00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2201 | 代理人: | 叶青 |
地址: | 300162 ***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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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微型车 动力 减振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减振装置,具体的说,是涉及一种用于微型卡车或者微型面包车的后桥动力减振器。
背景技术
目前,在竞争激烈的汽车市场,同档次车型在常规性能方面的综合“性价比”水平越来越高。因此,提高车辆的驾乘舒适性成为新的竞争焦点,而其中噪声、振动与舒适性(y英文缩写为NVH)占据主要地位。NVH不仅是影响车辆舒适性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评价其质量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可见,涉及车辆的振动噪声问题已经成为汽车技术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
某微型车在城市工况下,存在低速轰鸣声,造成司乘人员很不舒服。经过噪声源辨识,发现是由后桥Z向二阶振动引起。经过调查,多款微型车都存在此问题,而单纯的通过车身的吸声、隔声处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原有的动力减振器阻尼小,导致减振频段较窄;此外,由于动力减振器使用工况复杂,现有的动力减振器难以通过耐久试验。所以,对于微型车来说,迫切需要一种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的减振降噪装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衰减微型车起步加速时传递到后桥的振动,从而最终降低车内的低速轰鸣声的微型车动力减振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微型车动力减振器,包括通过螺栓固定于微型车主减速器壳体的安装支座,所述安装支座连接有端部设置有质量块的弹性体,所述质量块内部设置填充有粉体颗粒的空腔,所述粉体颗粒在所述空腔的体积填充率为75%~85%;所述质量块上方设置有安装于所述安装支座上的限位罩。
所述粉体颗粒为铅粉、钨粉或铁粉其中的一种。
所述质量块为圆柱体或方形体其中的一种。
所述质量块的壁厚大于等于2mm。
所述弹性体由橡胶材料制成,并与所述质量块和所述安装支座通过硫化工艺连接。
所述弹性体的阻尼系数大于等于0.1。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动力减振器安装于微型车主减速器壳体内,可以衰减微型车起步加速时传递到后桥的振动,从而最终降低车内的低速轰鸣声。实测表明,采用该动力减振器,主减速器壳体后桥Z向2阶振动降低了10dB,相应地车内阶次噪声降低了5dB(A),驾乘舒适性显著改善,取得了明显的减振降噪效果。同时,该装置拆卸方便,既不影响微型车主减速器的维修和使用,也不影响整车的通过高度。
附图说明
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粉体颗粒——1,质量块——2,限位罩——3,弹性体——4,安装支座——5。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微型卡车或者微型面包车的后桥动力减振器,包括一个安装支座5,用于把减振器安装于微型车主减速器壳体,并用螺栓将其固定于主减振器壳体。所述安装支座5连接有弹性体4;所述弹性体4连接有质量块2。
所述质量块2是中空的,即质量块2内部设置有空腔;所述空腔内部填充有粉体颗粒1,所述粉体颗粒1可以选择铅粉、钨粉或者铁粉等。所述粉体颗粒1在所述空腔的体积填充率为75%~85%。
所述质量块2为圆柱体或者方形体,其壁厚大于等于2mm。
所述弹性体4一般采用橡胶材料制成,并与质量块2和安装支座5通过硫化工艺连接在一起。
所述弹性体4用于支撑质量块2,并与质量块2构成弹性振动系统。质量块2与弹性体4共同构成动力减振机构,用于衰减结构振动。质量块2的质量依据被减振物体的质量确定,动力减振器的固有频率与结构振动(需要衰减的振动)的频率一致。
质量块2具有一定阻尼,其阻尼系数大于0.1。它除了动力减振作用外,还利用阻尼消耗振动能量,使得减振效果更好,而且还使减振频带加宽,具有更广的适用范围。
所述质量块2上方设置有限位罩3;所述限位罩3安装固定于安装支座5,用于限制质量块2的运动。为了避免动力减振器的损坏,限位罩3可以避免动力减振器质量块过大的运动。
所述弹性体4由橡胶材料制成,并与所述质量块2和所述安装支座5通过硫化工艺连接。
尽管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很多形式的具体变换,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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