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外携物品的快递专用信封无效
申请号: | 201020000356.2 | 申请日: | 2010-01-1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21733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26 |
发明(设计)人: | 陈炫合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炫合 |
主分类号: | B65D27/00 | 分类号: | B65D27/00;G09F23/1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00044 北京市海淀***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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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可外携 物品 快递 专用 信封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属于广告、快递、邮政、物流行业。
背景技术:
本实用新型的背景技术是快递专用信封,但传统的快递专用信封仅能够在信封内邮寄发件人所装入的信函或物品,信封外部的部分没有被利用。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是在传统快递信封的背面装订一个用于外携物品的载物袋,该载物袋尺寸约占据信封背面的1/2左右,材料可用塑料或纸张,其左右和下面三边装订在信封上,上边留口,并装有不干胶封条。该载物袋内可装载广告宣传资料、样品等,信封背面的其余1/2面积可以留作广告位,用于对所载物品的广告内容或说明。本实用新型解决了邮递单位通过快递渠道携带广告宣传资料或赠送样品的难题。
附图说明:
可外携物品的快递专用信封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快递单位或投递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可以通过广告公司,将广告客户的广告资料或样品放在这种信封的载物袋中,再发给发件人使用,在发件人认可的情况下装入邮件,再次交给快递单位或投递单位,最终交付到收件人手中,在此过程中,该广告资料或样品至少被收件人和发件人接触,有效接触率为2次,而且所携带的广告资料或样品最终可以被收件人收到,对广告客户起到了良好的广告效果,同时为快递单位或投递单位补贴了一定费用,宏观上来说是有效利用了一份闲置的社会资源,并且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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