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购物网站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010607977.1 | 申请日: | 2010-12-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4244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发明(设计)人: | 寿倩蕾;谢晓玲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杉达学院 |
主分类号: | G06Q20/12 | 分类号: | G06Q20/12 |
代理公司: | 上海集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54 | 代理人: | 洪玲 |
地址: | 201209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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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购物 网站 方法 | ||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网上购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查阅商品信息,并发出购物请求,然后通过邮递、信用卡或其他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厂商通过邮购或者快递公司的方式送货上门。有时候,网上购物也可使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付费。
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第一代计算机问世,仅过了大约半个世纪,网络就如此发展迅猛,来得势不可挡。其中带来变革之一,那就是缩短了销售环节。
由于交通工具的发展和网络的发达,人们传递信息的速度加快。凭借互联网无地域限制的优势,产品从工厂生产出来,可以直接运送到消费者手中,也就是说不经过中间太多的环节,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诸多环节,直接工厂-专卖店或零售商-消费者。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犹太人创立了安利公司,即现在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实现了产品从工厂直接到消费者手中。
在次背景下,B2C,C2C等模式在降低运营成本,方便快捷等方面的优势,大大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行业进入的门槛,一时间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网络购物的兴起,正悄然改变着社会的商业结构和生活方式。
C2C(Consumer to Consumer),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如淘宝网上购物消费。
B2C(Business to Consumer),即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付费。
一般意义上讲,网上购物指的是C2C模式及B2C模式。除了这些模式之外,还有B2B模式和C2B模式。
发明内容
基于本领域的实际需要,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基于购物网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接收对由商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单次在线支付,其中所述商家与帮助提供所述服务或商品的一部分的至少一个其它合作商具有契约关系;基于所定义的契约关系,将所述单次在线支付的一部分标记为属于所述至少一个合作商;自动地将所述支付的部分转移到所述至少一个合作商的财务账户,以基于可信关系和与其相关联的策略将支付组织到所述商家和至少一个合作商,在消费者设备处,接收包括与对来自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请求信息有关的电子帐单;将来自所述电子帐单内的信息与来自所述消费者或商家的预设规则进行比对;以及基于所述比对来确定满足所述一个或多个预设规则的要求的适当动作。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部分由所述商家签署以使得所述支付组织对所述消费者透明。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部分还基于在由所述商家生成的、呈现给授权所述单次支付的消费者的帐单信息内指定的部分来标记。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预设规则是对所述商家或消费者可用种类的支付选项的列表,并且所述动作从所述列表中选择支付选项以便呈现给用户。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预设规则基于与所述商家的互信关系来限制所述支付种类,并且所述电子帐单内的信息基于来自所述商家的签名或加密来标记所述互信关系。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预设规则基于与所述商家接受的支付种类相比对所述消费者可用的支付种类来限制所述支付种类。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预设规则基于所述服务或商品的总价来限制所述支付种类。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电子帐单内的信息还包括用于商家的规则,使得所述用于商家的规则与所述用于消费者的规则比对。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在上述方法中,所述商业交易是现用先付订阅,并且其中所述规则基于支付数量或时间段来限制所述订阅的持续时间。
应当理解,本发明以上的一般性描述和以下的详细描述都是示例性和说明性的,并且旨在为如权利要求所述的本发明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附图说明
附图主要是用于提供对本发明进一步的理解。附图示出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并与本说明书一起起到解释本发明原理的作用。附图中:
图1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基于购物网站的方法的基本步骤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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