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010601116.2 | 申请日: | 2010-12-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46698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发明(设计)人: | 于忠清;陶冶;王兵;李桂丽;翟伟伟;富饶;蔡宇玉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29/08 | 分类号: | H04L29/08;H04L12/2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66071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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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数字家庭 服务 计算 系统 | ||
1.一种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传送模块、服务集成模块、服务应用模块,服务传送模块通过服务集成模块与服务应用模块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服务集成模块包括四个服务计算模块,即服务描述模块、服务发现模块、服务传输模块、服务组合模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描述模块,是指服务提供者对自己所提供功能的描述,以及客户对自己所需服务的描述。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描述的形式包括功能、接口和非功能特征的描述,以及服务质量的限制条件,也包含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将协商的其它参数的描述。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发现模块,是指客户根据要求和选择条件,使用服务发现功能来寻找合适的服务,识别出潜在的服务提供者以及它们提供服务时所需付出的代价,服务发现可递归地使用其它服务,形成一个候选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列表。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传输模块,是指客户请求服务提供者根据所达成的协议提供某个服务,服务提供者在某个时间期限内提供具体的服务。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家庭服务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组合模块,是指服务提供者从底层服务组合出其需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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