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010595527.5 | 申请日: | 2010-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42716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发明(设计)人: | 李宏樑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李宏樑 |
主分类号: | G08B13/19 | 分类号: | G08B13/19 |
代理公司: |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37 | 代理人: | 郑玮 |
地址: | 200051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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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红外线 监控 报警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安全监测的信号发生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红外线感应监控报警装置。
背景技术
现在市场上的各种防盗报警装置很多,虽然其作用基本相同,报警方式也大同小异,都是当外来入侵者触动后发出报警信号。但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防破解的性能差别很大。传统的监控是通过摄像机采用视频信号传输方式,配置若干个与视频电路相连的摄像机,并将其设于需监控的地方,通过相应指令来实现摄像机的动作,如中国公告号为ZL98800552.2的公开了一种此类设计,包括摄像机、传输线路、视频处理单元以及视频处理电路。这种设计虽具有摄像功能,但是其摄像操作需另外配备控制信号台,所以不具有智能监控的功能。
还有为了能够实现自动摄像,在上述设计的基础上,可以在旁路连接一个红外感应器。目前随着红外线感应技术的发展,该技术的应用越发广泛,对于监控系统而言,现有技术上也存在利用红外技术的摄像机构,如中国公告后为CN1512682A就公开了一种设计,它由可转动支撑和摄像头构成,摄像头上设置有被动式红外接收器,当物体出现在红外接收管的接收范围之内时,红外线被反射回红外接收管,进而控制摄像头转向目标物体的方向。该设计所拍摄的图像由发射器不停地向服务器传输,其自身不具有图像存储功能,当存在信号干扰时,其所传图像信号就会丢失;同时该类设计设置信号处理单元,其必须额外配置与之相连的信号处理单元,所以其纯粹是一种摄像终端。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的监控报警装置虽具有摄像功能,但是其摄像操作需另外配备控制信号台,而不具有智能监控的功能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包括监控单元和报警单元,监控单元包括主控制器、与主控制器连接的红外线传感器、与主控制器连接的照相机以及与主控制器连接的信号发射器。
可选的,所述报警单元包括信号接收器以及与信号接收器连接的警鸣器。
可选的,所述信号发射器为射频信号装置,所述信号接收器为射频信号装置。
可选的,所述监控单元个数为N个,N≥1。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通过以红外线感应器为来感应监控地带的人员出入,并能够智能拍摄下此人员的图像,同时发出警报,避免了现有技术。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的连接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提出的水龙头作进一步详细说明。根据下面说明和权利要求书,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将更清楚。需说明的是,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
本发明的核心思想在于,提供一种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的监控报警装置虽具有摄像功能,但是其摄像操作需另外配备控制信号台,而不具有智能监控的功能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如图1包括监控单元101和报警单元201,监控单元包括主控制器102、与主控制器102连接的红外线传感器103、与主控制器连接的照相机104以及与主控制器连接的信号发射器105;而报警单元201包括信号接收器202以及与信号接收器202连接的警鸣器203。所述红外线传感器103与照相机104一一配对,所述主控制器102较佳地与多对红外线传感器与照相机相连接。
当任意一个红外线传感器103感应到在被监控区有人员接近或者异常情况时,即向主控制器102发出异常情形信号;主控器102接收信号后立即将拍照指令发给与红外线传感器相匹配的照相机104;照相机104马上将异常情况拍摄下来并储存;主控制器102在接受到异常信息后,还同时发出指令给信号发射器105要求发送所在被监控区域的异常信号给报警单元201的信号接收器202。
信号接收器202接收到信号后,将异常信号发生给警鸣器203,通知监控人员有异常情况并标示出异常地点。
本发明的红外线监控报警装置采用了多个红外线感应器和照相机,用于形成多个信号相互连接,可以同时监控多个区域并向监控人员发出异常警告,此外能够第一时间拍摄下异常情况,保证即使监控人员无须到达现场即可观察情况并留下对方的犯罪证据。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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