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灭火系统的操作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010549734.7 | 申请日: | 2010-11-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058949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5-18 |
发明(设计)人: | 维尔纳·施密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全瓦尔特消防和安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2C35/58 | 分类号: | A62C35/58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魏金霞;田军锋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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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灭火 系统 操作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灭火系统的操作方法,该灭火系统用于与气体灭火剂一起使用,其中,能够因作业过程而获得的惰性气体用作灭火剂。本发明还涉及一种用于实施所述方法的系统。
背景技术
在常规的灭火系统中,液态CO2用作灭火剂。为了储存CO2,这种系统需要装有冷却设备的较大的气体容器。这种类型的系统具有相当大的空间需求,该空间需求又将造成操作费用的增加。
作为用于避免对于较大气体容器的需要的方法,也已经将能够在各个工厂或制造厂现场方便地获得的惰性气体用作灭火剂。例如,在钢铁厂中,能够获得大量的氮气,从而能够将它们的一部分用作灭火剂。此外,在化工厂中,能够获得惰性气体以便部分地用作灭火剂。
当用于作业过程的惰性气体被浓缩到灭火所需要的程度时,可能是对人体有害的。为此,行业协会、商会或其它法人规定:当在灭火系统中使用惰性气体时,启动该系统必须伴随着启动用于延迟气体释放的技术设备和警报器。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了在避免进行灭火操作时对人产生危险的情况下使用气体灭火剂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利用虽然极为简单但是可靠并经官方许可的装置而符合关于人身保护的已知规定。
发明内容
通过以下手段实现上述目的:一部分灭火剂从作业过程分岔出来并且经由装备有现有元件的控制系统供应给区域阀,这些灭火剂通过经过减压阀而减至控制气压。
通过上述方法,实现了使用从作业过程中分岔出来的、工厂的作业过程中所用的或生产出来的惰性气体。该气体以其减小的气压用作控制气体,从而能够使用现有的经许可的控制元件,从而保障防止人受到危险的期望的保护。
术语“现有元件”应理解成以下意义:利用了已知的标准元件,例如利用CO2灭火系统。因此,当实践本发明的方法时,控制元件不会引起关于新的结构设计和所需的新许可的任何费用。
这些标准元件由灭火系统的生产厂家储备,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安装,因此也便于控制元件的可互换性和系统的维护。
附图说明
在下面的描述中更详细地阐明本发明的全部和必要的公开内容,该公开包括其最佳模式,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下面的描述参考了附图,其中,唯一的图1是根据本发明的方法来操作的系统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通过现场气体导管1,能够从作业过程中获得的惰性气体将经由切断阀2供应至供气导管3和区域阀6,所述区域阀6布置在设有灭火气体喷嘴5的灭火导管4中,所述喷嘴包括在灭火系统22中。经由控制气体导管7,一部分惰性气体将从所述供气导管3分出来以用作控制气体,然后由减压阀8减至所需的控制气压,并且进一步被供应至控制系统9,控制系统9包括控制单元10和中央火警接收单元11,中央火警接收单元11设有一个或多个火灾探测器12,所述探测器12中的每一个连接于相应的控制线23。所述控制单元10包括涌出时间控制阀15、设计用于在步进电机的帮助下延迟打开的控制阀16、旋塞17以及切断阀18,所有这些元件串联布置。从所述中央火警接收单元11起,控制线13通向所述涌出时间控制阀15,并且另一条控制线14通向所述控制阀16。在受到防火保护的区域中,还布置了O2浓度测量设备19,O2浓度测量设备19连接于通向中央火警接收单元11的控制线20。这使得能够通过利用所述O2浓度测量设备来监测灭火区域中的氧气含量(O2),该氧气含量(O2)因引入氮的灭火过程而降低,并且在超过期望的氧气含量的情况下启动灭火后过程。因此,可以避免再次爆发火灾。(示意性地示出的)另一控制气体导管21连接于所述控制气体导管7,所述另一控制气体导管21可以被引导至另一个可能的灭火区域。
万一发生火灾,所述火灾探测器12将向中央火警接收单元11报告火灾的发生,中央火警接收单元11将相应地启动所述涌出时间控制阀15和所述控制阀16。步进电机的终止时间设定成使得在设定的时间用尽之前、刚好处在受保护区域中的人会有机会离开房间,在此之后灭火气体将开始涌入房间。在控制阀16已经打开之后,致动涌出时间控制阀15,控制气体将从导管7流至区域阀6的控制入口,该控制入口现在将被打开,使得来自供气导管3的灭火气体经由灭火气体喷嘴5散布到整个火灾现场。上述旋塞17设置用于——如果需要的话——必须停止灭火气体的涌出的情况。
虽然已经参照本发明的具体的说明性实施方式描述和阐释了本发明,但是本发明不应局限于这些说明性实施方式。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可以在不脱离如由下面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本发明的真正范围的情况下作出变化和修改。因此,本发明应包括落入所附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所有这些变化和修改及其等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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