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及其交易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010275625.0 | 申请日: | 2010-09-0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8573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3-21 |
发明(设计)人: | 简昭珩;王瀚民 | 申请(专利权)人: | 简昭珩;王瀚民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G06Q50/26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梁挥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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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知识产权 交易 方法 及其 交易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交易方法及交易系统,特别涉及一种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及交易系统。
背景技术
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企业积极投入资源于知识资产的创新研发与运用管理,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经由商品化创造价值,也可以提高产业进入障碍、取得产业竞争的优势。因此,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价值的重心,甚至是企业能否获利的关键因素。
根据中国台湾知识产权局统计,2009年专利申请案量近8万件,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9年专利申请量达到97万件,年增长率为17.9%,从专利数量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专利申请量与专利授权数量都是呈现增长的趋势。伴随着专利数量的成长趋势,专利侵权诉讼的频率也随之大幅提升,诉讼赔偿金或和解金也屡创新高,例如正泰集团在中国向施耐德公司请求3.3亿余元的赔偿金,之后两者达成全球和解协议,由施耐德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补偿金额之高是近年来中国同类案件中之最。
为了免于专利侵权诉讼对企业造成的冲击,被控侵权的企业必须提出对应的专利进行防御或反击,然而,多数企业并无足够的专利应付专利侵权诉讼,以致在面对诉讼,多半以支付赔偿金或和解金收场。因此,如何提供一种专利交易机制,让企业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可取得外部的专利进行防御或反击,甚至在企业内部面临技术问题时,向外请求技术支持以克服技术问题,为本发明的发明人以及从事此相关行业的技术领域者亟欲改善的课题。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出一种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包含下列步骤:提供多个账户;取得每一个账户的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用以存储多个账户的多个知识产权案件;接收待解决方案,待解决方案包含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从知识产权数据库筛选符合技术领域并解决技术问题的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提供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并取得对应的报酬费用;及依据预设条件提供一部分的报酬费用给账户。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其中,在取得每一个该账户的至少一该知识产权案件的步骤后,还包含:评估每一该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价值。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其中,在取得对应的该报酬费用的步骤中,依据该知识产权案件的该价值计算该报酬费用。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其中,在存储所述账户的所述知识产权案件的步骤后,还包含:依据一管理条件维护所述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性。
本发明还提出一种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包含下列步骤:提供知识产权数据库,知识产权数据库存储多个知识产权案件;接收待解决方案,待解决方案包含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从知识产权数据库筛选符合技术领域并解决技术问题的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及取得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并支付对应的报酬费用。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其中,在提供该知识产权数据库的步骤中,该知识产权数据库存储每一该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价值。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方法,其中,在支付对应的该报酬费用的步骤中,依据该知识产权案件的该价值计算该报酬费用。
本发明还提出一种知识产权的交易系统,包含:账户模块,存储多个账户,每一个账户具有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数据库,存储多个账户的多个知识产权案件;技术筛选模块,接收待解决方案,待解决方案包含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技术筛选模块在知识产权数据库筛选符合技术领域并解决技术问题的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及计价模块,依据技术筛选模块筛选的至少一知识产权案件计算对应的报酬费用,并依据预设条件提供一部分的报酬费用给账户。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系统,其中,还包含:一评价模块,评估每一该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价值,并将该价值存储于该知识产权数据库,该计价模块依据该价值计算该报酬费用。
本发明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交易系统,其中,还包含:一维护模块,依据一管理条件维护所述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性。
本发明提供知识产权数据库,供权利人存放其知识产权案件,并维护其有效性,外部企业可依据其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筛选符合需求的知识产权案件,并支付合理的报酬费用给权利人,再者,当外部企业面临技术问题时,可向权利人请求技术支持以克服技术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的利用更具有效率。
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一)权利人只需着重创意开发,不需亲力亲为去管理或维护知识产权案件。
(二)权利人可依据其账户的知识产权案件收取报酬费用或进行贷款,可有效促进权利人将其创意转换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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