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多功能营销房无效
申请号: | 201010262103.7 | 申请日: | 2010-08-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429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12 |
发明(设计)人: | 丁钢 | 申请(专利权)人: | 丁钢 |
主分类号: | E04H14/00 | 分类号: | E04H14/00;E04H1/12;E04B1/343;E04B2/74;E04C3/30;E04F15/02;E04B9/04;E04B7/00;G09F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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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400054 重庆市巴南区***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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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多功能 营销 | ||
所属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多功能营销房,尤其涉及一种具备橱窗、广告、舞台功能和销售功能、可移动和扩展空间的营销房。
背景技术
现有商业店铺不可移动,其内部空间不可扩展,也不具备舞台功能,其整体也不能作为灯箱或视频广告。目前公知的舞台车,其厢板可以旋转平铺成舞台,目前公知的营销车(专利号ZL200820098564.3)具备展台、橱窗、广告和销售功能,缺点是,舞台车和营销车的舞台及其它营销功能都集成在汽车上,营销功能与汽车无法分离,在使用舞台功能或用于产品演示和销售时,汽车必须处于停驶状态,不能脱离舞台(展台)运送其它货物,无法充分发挥汽车的作用,虽然其舞台空间可以扩大,但其厢体空间也不能扩展。
发明内容
为克服现有商业店铺不可移动,其整体也不能作为灯箱或视频广告,现有舞台车和营销车的舞台功能及营销功能与汽车无法分离,不能充分发挥汽车作用等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具备橱窗、广告、舞台(展台)、销售等营销功能,可移动和扩展空间,与汽车相分离的多功能营销房。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多功能营销房,由地板、房顶、前、后、左、右墙板和四根立柱构成,其天花板上安装有朝房内照射的发光器件,其地板与地面无直接接触,其地板下竖立有若干支撑营销房的主支腿,所述主支腿与地板固接,与地面无固定连接,主支腿由油缸构成,从而使营销房的位置及其与地面的距离都可以变化;营销房的一面或二面或三面或四面墙板由透明板构成,所述透明板为平面、柱面或折面透明板,透明板是固定透明板或可变形透明板,所述可变形透明板由若干透明条排列成一个平面或一个折面,通过铰链连接而成,每个透明板可收缩,并可恢复成展开状态(即平面或折面状态)。每个透明板内侧设置一个具有电子显示或发光功能的可变形发光显示器,所述可变形发光显示器为平板型或栅栏板型,由若干长方形发光显示条排列在一个平面上通过活动连接方式连接而成,其显示或发光方向朝向房外,可以通过折叠、卷绕或并拢方式而向上收缩或侧向收缩,并可恢复成展开状态;地板由主地板和左、右地板组成,其中主地板含夹层,左、右地板设置在地板夹层内,可分别从夹层内向左、右侧伸出并可缩回夹层内;房顶含夹层,天花板由主天花板和左、右天花板组成,左、右天花板设置在房顶夹层内,可分别从房顶夹层内向左、右侧伸出并可缩回夹层内,左、右墙板可分别通过纵向插销与天花板和地板连接,分别通过横向插销与相应立柱连接,左墙板可随左天花板和左地板向左侧移动,右墙板可随右天花板和右地板向右侧移动;左天花板的前边沿和后边沿都带有倒凹槽形边框,倒凹槽内设置有卷帘,当左天花板从相应夹层内向左侧伸出后,其卷帘可以向下展开成平面,与左移的左墙板共同围合成扩展空间,使营销房空间得到扩展。
所述营销房,其各立柱各由一根矩形管和一个油缸构成,各油缸位于相应矩形管内,其活塞杆端头朝上,各矩形管分别竖立在主地板的四个角上,其与主地板接触但不连接,各矩形管内的油缸缸底分别与地板固接。房顶位于四根立柱之上,每根矩形管的上端头与房顶的四角固接,矩形管内的各油缸的活塞杆端头分别与房顶的四角固接。营销房的每个墙板位于相应的相邻两立柱之间,与地板无固定连接,与房顶固接或活动连接,房顶经立柱内的油缸驱动可升高,各墙板可随房顶一起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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