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灭火装置和消防管理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200980139848.X | 申请日: | 2009-08-25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3357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1-25 |
| 发明(设计)人: | 亚伯拉罕·金伯特·李德特·范·德尔·恩德;约翰尼斯·蒂德里库斯·雅各布斯·科维 | 申请(专利权)人: | DSPA荷兰有限公司;奥克塔夫咨询有限公司;丁格曼·德·琼;弗朗西斯库斯·胡贝图斯·约瑟夫·沃格兰格茨;亚伯拉罕·金伯特·李德特·范·德尔·恩德 |
| 主分类号: | A62C5/00 | 分类号: | A62C5/00;A62C17/00;A62C13/6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李冬梅;郑霞 |
| 地址: | 荷兰*** | 国省代码: | 荷兰;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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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灭火 装置 消防 管理 系统 | ||
1.用于灭火的装置(1),其适于由人携带和操纵,包括:
-无压容器(9),其用于放置固体形式的灭火剂;
-点火构件(7),其用于灭火剂的电点燃或热点燃以便在灭火操作期间形成气溶胶;
-排出构件(11),其用于以定向的射流或喷流排放气溶胶;
-操作构件(3),其用于通过使用者对所述装置进行操纵;以及
-通信构件,其用于远距离通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包括:位置确定工具,所述位置确定工具用于以自动的方式确定所述装置的地理位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位置确定工具包括GPS、AGPS和/或基于移动电话标准的位置确定工具。
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构件包括声音通信工具。
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构件适于双向通信。
6.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适于一旦所述点火构件被触发就将信息传送至消防管理系统。
7.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用于放置在插接站中以便给所述装置中的电池充电的连接器。
8.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灭火剂包括碳酸钾、碳酸氢铵和/或硝酸钾。
9.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保护性外壳(2),所述保护性外壳(2)的一部分的功能是用作排出构件,且所述无压容器选择性地以可移除的方式布置在所述保护性外壳(2)中。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保护性外壳包括塑料。
11.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包括:触发开关,所述触发开关被布置在手柄中或手柄上,且至少在使用期间电子地连接到所述点火构件,其中,所述点火构件通过转换所述触发开关而被触发。
12.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无压容器包括筒保持器,所述筒保持器适于一个或多个灭火剂筒的放置,其中,数量在1-6之间且优选地等于3。
13.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室,所述室用于从所述无压容器接收气溶胶,其中,所述室在出口壁中包括用于气溶胶通过的多个开口。
14.用于灭火的装置(1),其适于由人携带和操纵,包括:
-无压容器(9),其用于放置固体形式的灭火剂;
-点火构件(17),其用于灭火剂的电点燃或热点燃以便在灭火操作期间形成气溶胶;
-排出构件(11),其用于以定向的射流或喷流排放气溶胶;
-操作构件(3),其用于通过使用者对所述装置进行操作;以及
-臂支撑构件,其用于在灭火操作期间支撑臂,其中,所述臂支撑构件实质上在与灭火剂被排出的方向一致的方向上延伸。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臂支撑件包括实质上遵循使用者的腕部的形状的支撑表面。
16.筒,用于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筒包括用来形成气溶胶的灭火剂。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为圆柱形形式且实质上由包装物包住。
18.如权利要求16-17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包括通孔。
19.如权利要求16-18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包括热触发模块,所述热触发模块适于使用电流来产生预定的温度且因此触发灭火剂。
20.用于记录火灾的消防管理系统,包括:
-如权利要求1-14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
-中心通信单元,其用于提供与所述装置的通信。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消防管理系统,包括:适于探测火和/或烟的多个探测器。
22.如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消防管理系统,包括:至少插接站,所述插接站用于所述装置在所述插接站中的放置。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DSPA荷兰有限公司;奥克塔夫咨询有限公司;丁格曼·德·琼;弗朗西斯库斯·胡贝图斯·约瑟夫·沃格兰格茨;亚伯拉罕·金伯特·李德特·范·德尔·恩德,未经DSPA荷兰有限公司;奥克塔夫咨询有限公司;丁格曼·德·琼;弗朗西斯库斯·胡贝图斯·约瑟夫·沃格兰格茨;亚伯拉罕·金伯特·李德特·范·德尔·恩德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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