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视频记录装置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980118324.2 申请日: 2009-04-30
公开(公告)号: CN102027745A 公开(公告)日: 2011-04-20
发明(设计)人: 西垣智夫 申请(专利权)人: 夏普株式会社
主分类号: H04N7/26 分类号: H04N7/26;H04N5/76;H04N5/92
代理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代理人: 张鑫
地址: 日本*** 国省代码: 日本;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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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视频 记录 装置
【权利要求书】:

1.一种视频记录装置,包括:

压缩单元,该压缩单元一边执行包含量化步长变更的速率控制,一边压缩视频数据,使得预定时间内的比特率向目标比特率收敛;以及记录单元,该记录单元将由所述压缩单元压缩后的压缩数据记录到记录媒体,其特征在于,

包括总速率计算单元,该总速率计算单元对从压缩开始起到当前时刻为止由所述压缩单元对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后的结果的总比特率进行计算,

所述压缩单元包括:量化步长限制单元,该量化步长限制单元进行限制,使得所述变更后的量化步长不超过比由所述压缩单元可进行变更的上限值要低的预定的上限值;以及量化步长固定单元,该量化步长固定单元在以所述总速率计算单元计算的总比特率超过所述目标比特率的情况下,将量化步长固定在所述预定的上限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代码量计算单元,该代码量计算单元对作为在所述预定时间或其他的预定时间内由所述压缩单元对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后的结果而获得的代码量进行计算,

所述量化步长固定单元在由所述代码量计算单元计算出的代码量比预定量要少的情况下,也将量化步长固定在所述预定的上限值。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视频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缩单元在所述记录媒体的可记录剩余量小于预定剩余量的情况下,解除由所述量化步长限制单元进行的限制。

4.如权利要求1至3的任一项所述的视频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缩单元在所述记录媒体的可记录剩余量小于预定剩余量的情况下,解除由所述量化步长固定单元进行的固定。

5.如权利要求1至4的任一项所述的视频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设定所述预定的上限值的上限值设定单元。

6.如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所述的视频记录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设定所述目标比特率的目标设定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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