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提手的机箱无效
| 申请号: | 200920263401.0 | 申请日: | 2009-11-25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56144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8-18 |
| 发明(设计)人: | 周沛池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金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F1/18 | 分类号: | G06F1/18 |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谭一兵 |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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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提手 机箱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箱,尤其是涉及一种具有提手的机箱。
背景技术
电脑作为一种娱乐工具及办公工具在家庭及办公场所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方便使用者搬迁电脑,电脑机箱上通常设置有提手,该提手通常设置于机箱的顶板上或侧板上或设置于顶板与侧板相连处。如专利申请号为200620061275的中国专利揭示了一种具有提手的机箱,该机箱由机架、前面板、顶板、侧板及提手装置组成,其中提手装置是前面板两侧向机箱上方延伸出连接头,两连接头之间设有提手。又是如专利申请号为01266328及200620161471等的中国专利均揭示了类似装置。然而,上述现有的具有提手的机箱体积大,不方便放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是针对上述背景技术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机箱整体体积小及方便放置的具有提手的机箱。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具有提手的机箱,其包括一箱体及一提手。所述提手固定在所述箱体顶板的上表面上,所述箱体顶板上开设有至少一扣接孔,所述提手设置有与所述扣接孔对应的弹性扣接件,该弹性扣接件可通过所述扣接孔扣接在所述箱体顶板上。
进一步地,所述弹性扣接件为两相对的弹性勾,该弹性勾包括一延伸臂及由该延伸臂的自由端向外侧延伸而成的横截面呈半圆形的扣接部。所述提手具有一握持部、两固定连接部及两弹性伸缩部,所述固定连接部固定在所述箱体顶板的上表面上,所述弹性伸缩部与所述握持部及所述固定连接部相连,所述握持部下部向下延伸形成所述弹性扣接件。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通过将所述箱体顶板上开设有扣接孔,所述提手设置有与所述扣接孔对应的弹性扣接件,所述弹性扣接件可通过所述扣接孔扣接在所述箱体顶板上,因而在需要搬迁时,仅需将所述弹性扣接件拉出,然后所述提手便与所述箱体顶板的上表面产生可容手深入的空间,从而不仅便于搬迁,而且放置时将弹性扣接件扣接在所述箱体顶板上,进而实现机箱整体体积小及方便放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立体图;
图2为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箱体的立体图;
图3为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提手的立体图;
图4为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提手的A区域的立体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特征、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具体目的、功能,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请参阅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具有提手的机箱包括一方形的箱体1及一提手2。所述箱体1顶板中部设置有两配合固定槽11及若干位于配合固定槽11围成的空间内的螺接孔12,所述箱体1顶板上开设有两圆形的扣接孔13,扣接孔13与所述配合固定槽11相邻。
所述提手2具有一握持部21、两固定连接部22及两弹性伸缩部23,所述弹性伸缩部23与所述握持部21及所述固定连接部22相连,所述握持部21下部向下延伸形成有与所述扣接孔13对应的弹性扣接件211。所述固定连接部22与所述配合固定槽11相配合并通过螺丝与螺接孔12螺接固定在所述箱体1顶板上。
请参阅图3及图4,所述弹性伸缩部23可为一由弹性材料制成的曲折延伸带状物或一弹簧。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弹性伸缩部23为一由弹性材料制成的曲折延伸带状物,从而不仅弹性好,而且美观。所述弹性扣接件211为两相对的弹性勾,该弹性勾包括一条形的延伸臂2111及由该延伸臂2111的自由端向外侧延伸而成的横截面呈半圆形的扣接部2112。所述弹性勾由弹性塑胶材料制成,从而可便于插入或拉出所述扣接孔13。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通过将所述箱体1顶板上开设有扣接孔13,所述提手2设置有与所述扣接孔13对应的弹性扣接件211,所述弹性扣接件211可通过所述扣接孔13扣接在所述箱体1顶板上,因而在需要搬迁时,仅需将所述弹性扣接件211拉出,然后所述提手2便与所述箱体1顶板的上表面产生可容手深入的空间,从而不仅便于搬迁,而且放置时将弹性扣接件211扣接在所述箱体1顶板上,进而实现机箱整体体积小及方便放置。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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