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容器整体热处理的排烟辅助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0920086034.1 | 申请日: | 2009-05-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16024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03 |
发明(设计)人: | 祝旭斌;唐谱洪;易昶;黄汉勇;黄金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D9/00 | 分类号: | C21D9/00 |
代理公司: | 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唐万荣 |
地址: | 430415湖北***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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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容器 整体 热处理 辅助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排烟辅助装置,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容器整体热处理的排烟辅助装置。
技术背景
焊后整体热处理是压力容器制造的一个关键工艺,目的是消除容器组装和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应力,热处理通常是将容器整体搬运至加热炉,一般为电炉内按一定的升降温工艺进行加热,由于受客观存条件的限制,对于在现场组焊的大容积压力容器或超长容器,这种方法并不适用。
对于无法采用炉内加热的方式进行整体热处理的容器,通常采用内部燃油法进行整体热处理,即利用容器自身的罐体作为燃烧膛,将罐体的部分管孔作为油气进口将燃烧油和空气混合物喷射到罐内进他行燃烧,通过控制升降温速度,加热到一定温度,同样达到消除应力的目的。
在进行内部燃油法整体热处理时,燃烧油和空气混合物通过喷嘴喷入容器内部,为使燃油混合气在容器内部能正常持续火燃烧,必须将燃烧后产生的烟和废气及时排出,否则会使容器内积累大量CO2废气导致缺氧无法持续燃烧。由于容器进出口管孔较小和方位限制,容器热处理时,自身排烟功能无法满足正常燃烧排放循环需要。本实用新型通过一种排烟装置,能引导和加快容器内部的烟和废气排出,从而保证容器内部正常燃烧。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将容器内烟和废气及时排出、保证持续燃烧的用于辅助热处理排烟的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方案是:一种用于容器整体热处理的排烟辅助装置,设置在热处理容器排烟口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有导烟罩、负压筒体,导烟罩为内部中空的筒体,在导烟罩前端连接有负压筒体,负压筒体包括有外筒和内筒,内筒连接在外筒内壁上将负压外筒的内腔分隔成气流腔和导烟腔两个部分,导烟腔直通烟罩与外界连通,气流腔被外筒和内筒包裹形成密闭环状空间;负压筒体的外筒侧壁开设有贯通筒体一个侧壁厚度的进气孔,进气孔处连接有压缩空气进口管,负压筒体的内筒侧壁开设有贯通筒体一个侧壁厚度的出气口。
所述出气口为直径为2mm的圆孔,出气口个数为八个,均匀分布在负压筒体的内筒侧壁上,且出气口的轴线延长相交于导烟罩的轴线上。
所述导烟罩呈喇叭型,所述负压筒体靠近热处理容器排烟口位置呈倒喇叭型设置。
本实用新型采用高速流出的空气在腔内形成了一个负压区,负压可将使容器内燃油和空气混合物燃烧后产生的烟和废气吸出并排出容器外,排烟效率远远高于依靠自身压力的自然循环时的效率;同时使高热火焰和烟气在容器内部充分流通,与容器壁进行对流换热。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结构剖视图;
图中标记说明,1-负压筒体的外筒,2-压缩空气进口管,3-气流腔,4-连接件,5-导烟罩,6-负压筒体的内筒,7-出气口,8-导烟腔,9-负压区,10-排烟区。
具体实施方式
为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参见图1:
一种用于容器整体热处理的排烟辅助装置,设置在热处理容器排烟口处,它包括有导烟罩5、负压筒体,导烟罩5为内部中空、形状呈喇叭型的筒体,在导烟罩5的前端通过连接件4与负压筒体连接,负压筒体包括有外筒1和内筒6,内筒6焊接在外筒1内壁上,将负压外筒1的内腔分隔成气流腔3和导烟腔8两个部分,导烟腔8直通烟罩与外界连通,气流腔3被外筒1和内筒6包裹形成密闭环状空间。负压筒体的外筒1侧壁开设有贯通筒体一个侧壁厚度的进气孔,进气孔处连接有压缩空气进口管2,负压筒体的内筒6侧壁开设有贯通筒体一个侧壁厚度的出气口7,出气口7为直径为2mm的圆孔,出气口7个数为八个,均匀分布在负压筒体的内筒6侧壁上,出气孔的轴线延长相交于导烟罩5的轴线上,从而使导烟腔8与出气孔轴线延长线之间形成负压区9。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过程为:本装置安装在容器的排烟口处,将导烟腔8与容器内部相连通,压缩空气进口管2接入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从压缩空气进口管2进入,在气流腔3聚积后通过出气口7高速流出。由流体动力学原理可知,高速流出的空气将内腔形成了一个负压区9,负压区9的负压可将导烟腔8的工作区内烟气吸出并从排烟区10排出,使烟气排出的效率远远高于依靠自身压力的自然循环时的效率。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效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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