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带触控笔的饰品无效
申请号: | 200920063468.X | 申请日: | 2009-02-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57693Y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09 |
发明(设计)人: | 糜鹤云 | 申请(专利权)人: | 糜鹤云 |
主分类号: | B44C5/00 | 分类号: | B44C5/00;G06F3/033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411101湖南省湘潭市岳***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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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触控笔 饰品 | ||
1.一种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它是在装饰物(1)的突出部位,或者是在装饰物(1)附着物的突出部位,设有触控笔笔尖(2)。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可通过导线、绳索、链或吊带连接手机或掌上电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物(1)的首、尾、肢、主体或附着物部位,可设置U盘(3)。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物(1)的首、尾、肢、主体或附着物部位,可设置防盗装置。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物(1)的首、尾、肢、主体或附着物部位,可设置照明装置。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物(1)的首、尾、肢、主体或附着物部位,可设置验钞装置。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物(1)的首、尾、肢、主体或附着物部位,可设置钥匙装置。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触控笔的饰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饰物(1)的首、尾、肢、主体或附着物部位,可设置电子遥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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