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表面具有清味漆涂层的木器无效
| 申请号: | 200920058506.2 | 申请日: | 2009-06-1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37582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8-04 |
| 发明(设计)人: | 黄志流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志流 |
| 主分类号: | B05D7/08 | 分类号: | B05D7/08;C09D133/04;C09D5/02;A47B96/00;E04F15/04;E06B3/10 |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 44231 | 代理人: | 张汉青 |
| 地址: | 511700 广东省东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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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表面 具有 清味漆 涂层 木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表面具有清味漆涂层的木器。
背景技术
现在市面上出售的木质家具或木质地板,在其表面覆盖一层聚氨酯木器装修漆,增加木器表面的光滑和光泽度,但是,由于普通聚氨酯木器装修漆的施工配比是:聚氨酯主剂∶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为:2∶1∶2,存在的缺点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比较高、游离TDI甲苯二异氰酸脂含量比较高,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比较高。作为一种室内装修用材料,国家对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明文的规定,虽然普通的装修漆也基本能满国家对此的规定,但是仍不能满足人们对环境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的要求,此木器在出售后仍然留有大量有害物质,长时间在挥发,对使用者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解决上述缺陷,而提供一种表面具有清味漆涂层的木器,具有环保的优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
表面具有清味漆涂层的木器,包括木器本体,所述木器本体表面覆盖一层清味漆层。
清味漆层包括:聚氨酯主剂、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其配比比例为4∶1∶1。
所述木器本体为木质家具、木质地板或木质门框架。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木器上现使用的普通型的聚氨脂木器漆的施工配比为聚氨酯主剂∶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2∶1∶2相比,本实用新型木器上使用的清味漆的施工配比聚氨酯主剂∶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4∶1∶1有着较大的优点,1、是增加聚氨酯主剂用量;2、是降低了固化剂用量;3、是减少了稀释剂的配比;从而减少漆的有毒有害物的含量,达到木器环保的要求。
1.较大比例地增加了油漆的主要成膜物质,即主剂增加到4份占总比例的66.7%,在保持和增强漆膜性能的情况下提高了油漆的成膜物的含量,从而增加了单位的施工面积;而对于普通型的油漆的主要成膜物质比例只有40%左右。因此木器产品上使用清味漆大大提高施工效果和减少了清味漆的用量,达到保护人和环境的最终目的。
2.木器上用的清味漆在配比的设计时还充分的考虑了固化剂的用量,这种配比对固化剂中游离TDI的含量相对常规配比来说降幅高达15%,有效地控制了GB18581-2001中对游离TDI的要求。比普通型的聚氨酯主剂∶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2∶1∶2中占20%降低到清味漆4∶1∶1中的16.7%,其游离TDI的降幅达成16.7%.这就为大大降低游离TDI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达到使木器具有环保的优点。
3.木器产品上用的清味漆在稀释剂的配比方面也做了比较充分的调整。众所周知,产品中的VOC主要是体现于稀释剂的配比,其用量的多少对产品最终VOC值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4∶1∶1木器产品中稀释剂的用量由普通型的40%降到16.7%,这就为我们减少油漆中的VOC值有了一个相当好的基础。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表面具有清味漆的木器,包括木器本体1,其特征是,所述木器本体1表面覆盖一层清味漆层2。所述木器本体为木质家具、木质地板或木质门框架。
清味漆层2包括:聚氨酯主剂、聚氨酯固化剂、稀释剂,其配对比例:
氨酯主剂: 份数 4 百分比 67.7%
聚氨酯固化剂:份数 1 百分比 16.7%
稀释剂: 份数 1 百分比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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