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钻尾螺丝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0920009052.X | 申请日: | 2009-03-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72995Y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30 |
发明(设计)人: | 卢冠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如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B25/10 | 分类号: | F16B25/1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董惠石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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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螺丝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钻尾螺丝结构,尤其涉及一种具有顶点部,有助于螺丝本体在钻孔时定位的钻尾螺丝结构。
背景技术
钻尾螺丝是集钻、攻、旋紧于一次作业的螺丝,也因为钻尾螺丝多了一个钻孔的功能,所以钻尾螺丝的表面硬度及心部硬度必须比一般自攻螺丝高一点,另外钻尾螺丝尚需作贯穿试验,用以测试螺丝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钻孔并攻入螺纹。
上述的钻尾螺丝,请参照图6所示,该钻尾螺丝主要包含有一螺丝本体2,螺丝本体2的杆身21末端形成有一圆锥面22,而杆身21下半段的两侧分别开设有相对应的排屑槽23,排屑槽23的外侧缘分别形成有一切削刃24,并于各排屑槽23外侧与圆锥面22的相接处端缘分别形成有一钻切刃25。
然而,上述的钻尾螺丝在实际使用的时候,由于定位不佳,在钻攻螺孔时往往会有打滑而定位不良的情形发生,造成使用者的困扰及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钻尾螺丝结构,以克服上述的缺点,该钻尾螺丝结构是具有顶点部,可在物件上先行钻削而形成一孔洞,使得顶点部卡入孔洞中而有助于螺丝本体的定位。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钻尾螺丝结构,具有螺丝本体,螺丝本体的杆身末端形成有圆锥面,圆锥面的中央处凸设有顶点部,并于杆身开设有排屑槽,排屑槽的外侧缘形成有切削刃,且于各排屑槽外侧与顶点部、圆锥面的相接处端缘分别形成有第一、第二钻切刃。
所述圆锥面的顶角为120°。
所述圆锥面凸出15°而形成所述的顶点部。
由上述的组件组成与实施说明可知,本实用新型与现有结构相较之下,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的优点:
1、本实用新型的螺丝本体末端形成有一顶点部,可于物件上先行钻削而形成一孔洞,使得顶点部卡入孔洞中而有助于螺丝本体的定位。
2、本实用新型的螺丝本体两侧分别开设有相对应的排屑槽,使得钻削过程所产生的切屑将顺着排屑槽往上移动排出,以避免锁合钻削时形成卡屑过热的情形,而达到稳固的锁合及定位的目的,并可防止卡屑过热导致螺丝本体因高温回火变钝甚至断裂的情形。
附图说明
以下附图仅旨在于对本实用新型做示意性说明和解释,并不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放大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顶点部放大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使用步骤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二使用步骤图;
图6为现有的侧视放大图。
附图标记说明:
1-螺丝本体;11-帽头;12-杆身;13-圆锥面;14-顶点部;
15-排屑槽;16-切削刃;17-第一钻切刃;18-第二钻切刃;
2-螺丝本体;21-杆身;22-圆锥面;23-排屑槽;24-切削刃;25-钻切刃。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首先,请参照图1~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钻尾螺丝结构具有一螺丝本体1,螺丝本体1的顶端形成有一帽头11,帽头11的底端接设有一杆身12,杆身12的末端形成有一顶角为120°的圆锥面13,圆锥面13的中央处凸出15°而形成有一顶点部14,并于杆身12下半段的两侧分别开设有相对应的排屑槽15,排屑槽15的外侧缘分别形成有一切削刃16,且于各排屑槽15外侧与顶点部14、圆锥面13的相接处端缘分别形成有第一、第二钻切刃17、18。
在实施使用时,请参照图4以及图5所示,可先将螺丝本体1的顶点部14抵靠于物件上的适当位置后,以螺丝本体1的第一钻切刃17于物件上先行钻削而形成一孔洞,使得顶点部14卡入孔洞中而有助于螺丝本体1的定位,并以第二钻切刃18与切削刃16不断钻削物件,导引螺丝本体1逐步锁入物件中,同时在钻削过程所产生的切屑将顺着排屑槽15往上移动排出,以避免锁合钻削时形成卡屑过热的情形,而达到稳固的锁合及定位的目的,并可防止卡屑过热导致于螺丝本体1因高温回火变钝甚至断裂的情形。
然而前述的实施例或说明书附图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态样、实际尺寸或使用方式,任何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确能达到所预期的使用功效,又其所揭露的具体构造,不仅未曾见诸于同类产品中,亦未曾公开于申请前,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与要求,现依法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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