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法律信息管理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910051920.5 | 申请日: | 2009-05-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01216A | 公开(公告)日: | 2010-12-01 |
发明(设计)人: | 王岚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岚 |
主分类号: | G06F17/30 | 分类号: | G06F17/30;G06Q50/00 |
代理公司: |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37 | 代理人: | 郑玮 |
地址: | 200042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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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法律 信息管理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且特别涉及一种提供法律文件和其相关内容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书面判决意见、书面宣判以明确表达或解释调节对争议的判决的法律。每个判决意见不仅对于解决特定的法律争议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将来解决类似的争议或案例也是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内的法官和律师在不断地研究着过去的意见或判例法的不断扩大的主体以寻求与新争议的判定最相关的那些意见或判例法。
为便于这些研究,某些公司收集并出版了纸版和电子版这两种形式的各国法院的判决意见。这些意见中的许多意见都公开有引用或链接到其它意见的文献引用或超链接,所述其它意见依赖或评判这些意见中的各种法律观点。所述引用和超链接使研究者能够很容易地通过在线研究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上访问相关的意见。
近来,这些系统已被扩展到包括上诉摘要和诉讼文书。上诉摘要和诉讼文书被链接到相关的判决意见。因此,使用该系统的研究者不仅能够识别相关的判决意见,而且能够检索和影响这些意见之下的内容。
然而,此类系统在使用时依然要求用户手动输入所要检索的法律信息内容,并且手动点击进入每个关联的信息内容,使得使用者需要点击各个链接进入并且仔细查看内容是否为所需要的,不仅繁琐而且容易遗忘发生错误,使用起来并不方便。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出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将法律信息分类存储并且方便用户检索查找。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出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包括:
法律信息数据库,用于分类存储法律信息;
输入接口,用于新增或者修改法律信息,其与法律信息数据库相关联;
检索接口,用于查询相关的法律信息,其与法律信息数据库相关联;
检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检索接口输入的检索信息关联到法律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查找操作;
输出接口,用于将检索得到的相关法律信息输出以便用户查看,其与检索模块相关联。
进一步的,所述法律信息数据库分类存储法律信息包括按照法律信息的国别、相关领域和被引用次数分类。
进一步的,所述输出接口输出的相关法律信息包括案名、案情摘要、判决摘要以及被引用次数。
进一步的,所述输出接口输出的相关法律信息按照被引用次数排序。
进一步的,该系统包括用户验证模块,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
本发明提出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将法律信息按照法律信息的国别、相关领域和被引用次数分类存储并且方便用户检索查找,得出的检索结果列出案名、案情摘要、判决摘要以及被引用次数,并按照被引用次数排序方便用户查看。
附图说明
图1所示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提出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将法律信息分类存储并且方便用户检索查找。
请参考图1,图1所示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结构示意图。本发明提出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法律信息数据库100,用于分类存储法律信息;输入接口200,用于新增或者修改法律信息,其与法律信息数据库100相关联;检索接口300,用于查询相关的法律信息,其与法律信息数据库100相关联;检索模块400,用于根据所述检索接口300输入的检索信息关联到法律信息数据库100并进行查找操作;输出接口500,用于将检索得到的相关法律信息输出以便用户查看,其与检索模块400相关联。
根据本发明较佳实施例,所述法律信息数据库100分类存储法律信息包括按照法律信息的国别、相关领域和被引用次数分类。所述输出接口500输出的相关法律信息包括案名、案情摘要、判决摘要以及被引用次数。所述输出接口500输出的相关法律信息按照被引用次数排序,用户按照排序可以快速方便查找到最相关的法律信息。该系统包括用户验证模块600,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避免资料外泄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出一种法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将法律信息按照法律信息的国别、相关领域和被引用次数分类存储并且方便用户检索查找,得出的检索结果列出案名、案情摘要、判决摘要以及被引用次数,并按照被引用次数排序方便用户查看。
本发明虽然以较佳实施例公开如上,但其并不是用来限定本发明,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都可以做出可能的变动和修改,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本发明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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