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无效
申请号: | 200910038297.X | 申请日: | 2009-03-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10242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8-19 |
发明(设计)人: | 蔡思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旭丽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21/00 | 分类号: | G06F21/00;G06K9/00;G06K9/2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0663广东省广州市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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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安全 存取 机制 电子产品 | ||
1.一种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包括有:
一相机模组,用于撷取辨识影像;
一存储单元,其内存储有合法使用者的对比影像;
一影像辨识单元,其用于将撷取的辨识影像与对比影像作对比,并得出一对比结果;
一中央处理器,其用于发出撷取影像请求,接收撷取的辨识影像并传输给影像辨识单元,再根据该影像辨识单元得出的对比结果决定使用者的使用权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相机模组包括镜头和影像感测单元,所述影像感测单元为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或电荷耦合器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辨识影像为具有使用者身份特征的物品的影像。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辨识影像为人脸、名片或文字的影像。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比影像为具有使用者身份特征的物品的影像。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比影像为人脸、名片或文字的影像。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产品为手机。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产品为个人数位助理。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存取机制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产品为个人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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