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焦炭干式灭火设备以及焦炭干式灭火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0880131562.2 | 申请日: | 2008-10-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86947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14 |
发明(设计)人: | 福冈隆志;藤川淳;大谷洋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日铁工程技术株式会社;日铁机械设备设计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C10B39/02 | 分类号: | C10B39/02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徐殿军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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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焦炭 灭火 设备 以及 方法 | ||
1.一种焦炭干式灭火设备,从将下部形成为锥形形状的腔室的上部装入赤热焦炭,从在该腔室内的下部设置的冷却气体供给机构吹入冷却气体,对在腔室内下降的赤热焦炭进行冷却,从设在该腔室的下部的焦炭排出口排出焦炭,其特征在于,
在设置于上述腔室的下部的使鼓风压头的直径为D的主压头的下方,配置了至少一级以上的直径d比主压头的直径小的小压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小压头配置为,使得连结该小压头的外周端和焦炭排出口的中心的直线T1与水平轴线所成的角θ1在60度~80度的范围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小压头以及主压头配置为,使得连结各自的外周端和焦炭排出口的中心的直线T1、T2与水平轴线所成的角θ1、θ2在60度~80度的范围内。
4.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设备,其特征在于,将连结上述小压头及主压头的外周端和焦炭排出口的中心的直线T1、T2与水平轴线所成的角θ1、θ2中的角度小的一个角设为θ4时,使上述锥形部的倾斜角θ3在θ4~θ4-25度的范围内。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设备,其特征在于,使上述焦炭排出口的口径Dh为上述小压头的直径d的1/2以上,即,Dh≥0.5d。
6.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小压头配置在下述位置,即:将从形成在该小压头的下方的焦炭的安息角下平面到焦炭排出口的距离设为H时,满足距离H在上述焦炭排出口的口径Dh的1~5倍的范围内的位置。
7.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设备,其特征在于,对上述主压头或者对上述主压头及小压头设有吹入冷却气体的气体流路。
8.一种焦炭干式灭火方法,从将下部形成为锥形形状的腔室的上部装入赤热焦炭,从在该腔室内的下部设置的冷却气体供给机构吹入冷却气体,对在腔室内下降的赤热焦炭进行冷却,从设在该腔室的下部的焦炭排出口排出焦炭,其特征在于,
在设置于上述腔室的下部的使鼓风压头的直径为D的主压头的下方,配置至少一级以上的直径d比主压头的直径小的小压头,对在腔室内下降的焦炭的流动进行整流。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焦炭干式灭火方法,其特征在于,从上述主压头或者从上述主压头及小压头吹入冷却气体,对上述赤热焦炭进行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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