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开放市场内容分发在审
| 申请号: | 200880115803.4 | 申请日: | 2008-09-1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855648A | 公开(公告)日: | 2010-10-06 |
| 发明(设计)人: | 理查德·伯格;麦什·辛格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公司;索尼电影娱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Q50/00 | 分类号: | G06Q5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58 | 代理人: | 宋鹤;南霆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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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开放 市场 内容 分发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一般地涉及内容分发,更具体而言,涉及利用开放市场分发模型的内容分发。
背景技术
诸如Electronic Sell-Through(“EST”)之类的数字分发系统和方法允许消费者电子地购买数字内容。数字分发的内容的示例包括在因特网上供销售的EST视频和音乐文件。消费者购买并下载用于在合适设备上观看或收听的内容,并可被允许对内容进行一定次数的拷贝。
传统上,在线商店使数字内容以根据目标用户设备的需求的专有格式可用。此外,在线商店通常实现各种商业模型和使用模型,例如用于支付以及用于下载、存储、复制和访问内容的程序。
一种特定的有问题的使用模型对消费者在购买内容后被允许的拷贝施加一最大拷贝次数。例如,消费者可能被限制到一次四个内容拷贝。两个拷贝被立即用于消费者的计算机和便携设备。但是,计算机硬盘驱动器和便携设备的故障可能最终导致消费者不再有可用拷贝的情况。
在线商店实行的各种这样的要求倾向于将消费者锁定到由单个用户设备平台、单个媒体格式和单个内容源(例如,诸如在线商店之类的网络服务)所构成的“竖井(silo)”。从这些竖井服务购买内容的消费者无法在他们所拥有的、不被该专有竖井所支持的其他设备上访问他们的内容。结果,这种种类的限制有可能降低消费者对包含所有电子内容分发系统的“生态系统(ecosystem)”的感觉价值,因为除此一者(或很少几者)之外的所有都对消费者的使用而言变得不实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实现方式提供了用于使用一种开放市场模型的内容分发的方法和系统,其中,作为用户域的成员的多个用户设备具有对与该用户域相关联的内容的充分自由访问。
在一个实现方式中,一种用于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的内容分发的方法被公开。该方法包括:将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与一用户域相关联;利用链接到所述用户域的一个或多个用户账户获取内容;根据预定特权来利用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访问所获取的内容,其中,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中的一单独用户设备的访问在该单独用户设备与所述用户域相关联并且具有与所述用户域的活动状态时是有效的。
在另一实现方式中,一种用于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的内容分发系统被公开。该系统包括:开放市场协调器(OMC)和与所述OMC通信的多个域服务提供器(DSP)。所述OMC其被配置用于管理一用户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是所述用户域的成员并具有对与所述用户域相关联的内容的访问,并且其中,一单独用户设备具有根据预定特权的访问,该访问在所述单独用户设备是所述用户域的成员并且具有与所述用户域的活动状态时是有效的。所述DSP被配置用于实行被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的所述预定特权。所述OMC被配置用于支持所述预定特权在所述DSP之间的实行。
在阅读以下详细描述和附图之后,本发明的其他特征和优点将对本领域普通技术变得显而易见。
附图说明
通过研究附图可以部分地了解本发明在其结构和操作两方面的细节,在附图中:
图1示出开放市场内容分发系统的示例性实现方式;
图2是示出内容分发方法的示例性实现方式的流程图;
图3是示出开放市场内容分发系统的示例性实现方式的功能框图;
图4是示出新用户设备在第一次接触内容分发系统时的示例性使用情况的功能框图;
图5是示出新用户设备获取新商店的内容的示例性使用情况的功能框图;
图6是示出已有用户设备获取新商店的内容的示例性使用情况的功能框图;
图7是示出新用户设备使用不同数字权限管理来获取内容的示例性使用情况的功能框图;
图8是示出重复消费者使用不同用户设备获取内容的示例性使用情况的功能框图;
图9A和图9B示出将一用户设备转移到不同用户域的效果;以及
图10A和图10B示出实现开放市场内容分发系统的计算机系统。
具体实施方式
这里公开的某些实现方式提供了使用域(domain)概念在“开放市场”系统中的内容分发。域有时被称为“用户域”、“消费者域”或“服务管理域”。在用户域中,一组注册设备允许消费者自由访问已购买的内容。内容与用户域相关联并且仅可以在注册到该用户域的设备上播放。本发明的实现方式还包括对如下方面的规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保护、相关联的义务、再分发防止、受控共享、订购支持、租赁支持、在域设备上的内容播放、升级路径、备份、可扩展性以及针对电子售出(EST)销售模型。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索尼公司;索尼电影娱乐公司,未经索尼公司;索尼电影娱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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