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毛发修剪器有效
| 申请号: | 200880112594.8 | 申请日: | 2008-10-0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52090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19 |
| 发明(设计)人: | M·迈歇尔;P·舍费尔;J·贝伦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博朗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26B19/20 | 分类号: | B26B19/20;B26B19/06 |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张涛 |
| 地址: | 德国克***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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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毛发 修剪 | ||
1.一种毛发修剪器(1),所述毛发修剪器具有
●固定切割元件(20’),所述固定切割元件在前侧上具有齿,
●移动切割元件(20”),所述移动切割元件相对于在前侧上具有齿的固定切割元件(20’)摆动,以便在毛发修剪器(1)被使用期间,夹在所述固定切割元件和所述移动切割元件之间的毛发被切掉,和
●保护性支撑件(3),所述保护性支撑件布置在固定切割元件(20’)上,所述保护性支撑件被提供以将所述毛发修剪器(1)放置到使用者的皮肤上,并且在前侧上具有齿(4),
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与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在前侧上啮合或在它们的延伸区域中仅轻微地在它们之上延伸,并且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至少基本上无间隙地位于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的中间距离(M)大于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的中间距离(M’)。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的齿(4)的宽度(b)大于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的宽度(b’)。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在每种情况下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重叠位于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两个齿之间的至少一个空间。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至少一个齿(4)具有突出(5),所述突出延伸到被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重叠的空间内。
6.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在前侧上被倒圆。
7.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位于所述固定切割元件上的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的高度在前侧上被减小。
8.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包含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保护性支撑件(3)至少在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的区域内无间隙地连接。
9.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之间的中间距离(M’)为0.1至0.9mm,优选为0.3至0.7mm。
10.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由材料厚度为0.1至0.5mm,优选为0.25至0.35mm的金属片制造。
11.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不会在它们的延伸区域中延伸超过在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的前面的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的厚度。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在它们的延伸区域中延伸0.2mm或更小,并且具体地讲在所述固定切割元件(20’)的齿的前面延伸0.1mm或更小。
13.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毛发修剪器,其中所述保护性支撑件(3)的齿(4)的宽度(b)为0.6mm至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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