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限管理方法及系统、该系统中使用的服务器设备、以及信息设备终端有效
| 申请号: | 200880002879.6 | 申请日: | 2008-01-15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89400A | 公开(公告)日: | 2009-11-25 |
| 发明(设计)人: | 内田薰 | 申请(专利权)人: |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G06F21/24 | 分类号: | G06F21/24;H04B7/26;H04L9/08;H04L29/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李晓冬;南 霆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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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权限 管理 方法 系统 使用 服务器 设备 以及 信息 终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用于具有通信装置的信息设备的权限管理方法、权限管理 系统、以及在该系统中使用的服务器和信息设备终端,尤其是涉及用于具 有对数据进行加密和解密的通信装置的信息设备的权限管理方法、权限管 理系统、以及在该系统中使用的服务器和信息设备终端。
背景技术
近年来,在包括蜂窝电话和个人数字助理(PDA)的移动终端中存储 诸如电话簿、日程表、和关于所交换邮件的历史信息之类的个人数据已经 变得很常见。
此外,存储并使用商务相关数据、诸如音乐和运动图像之类的高价信 息和内容也已变得普遍。
另外,由于移动终端的功能近来已经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变得可以通 过使用诸如SD卡之类的大容量便携式存储设备、有线/无线局域网 (LAN)、诸如无线近距离通信(Bluetooth(注册商标))和红外光通信 之线的通信功能来与其它移动终端、个人计算机和数字家电共享数据。
在这样的使用场景中,需要基于隐私保护、著作权遵守、保密协定、 或信息管理规则,将对共享个人数据、商务数据、内容等的使用限制于具 有使用权限的特定用户组或设备组。在PTL 1到PTL 5中公开了这样的使 用管理系统的示例。
PTL 1公开了一种响应于来自一个成员对诸如存储在移动终端中的另 一成员的日程表之类的数据的访问请求,在特定用户组中共享数据的系 统。
在PTL 1中,公开了这样一种方法,其中,如果已经接收到访问请求 的成员的移动终端由于断电等原因而未对该请求作出响应,则已经共享该 数据的另一移动终端作为接收到访问请求的移动终端的代理而对访问请求 作出响应。
PTL 2公开了这样一种方法,其在一个用户(请求用户)对另一用户 (被请求用户)的数据作出访问请求时,公开私密数据。
在PTL 2中,公开了一种使用管理方法,用于仅在请求用户和被请求 用户属于属性证书中记载的同一组时,才将数据发送给被请求用户,其 中,所述属性证书被预先发放给请求用户和被请求用户并响应于访问请求 而被查阅。
在PTL 3中,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而连接到归属网络的数字设备对由 一个用户拥有的一个移动终端或其它便携式设备进行一次认证,并且由归 属服务器收集并存储该数字设备的认证时间和ID。
PTL 3公开了这样一种系统,其中,仅仅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ID 的数字设备可以共享并再生在归属服务器中存储的相同娱乐内容。
PTL 4公开了一种网络访问方法,该方法使得在有线或无线网络中, 将用于网络连接的访问交换设备(基站)的物理位置预先登记在中央服务 器中,并且当移动终端连接到该访问交换设备时,基于两个因素执行认 证,所述两个因素是移动终端的ID和访问交换设备的物理位置。
PTL 5公开了一种通过移动终端与另一个用户共享诸如在中央服务器 中存储的日程表和电话簿之类的个人数据的方法。
在本发明中,预先在作出共享访问请求的用户(请求用户)与接收到 请求的另一用户(被请求用户)之间将个人数据中的可共享部分(例如, 仅仅是电话簿中的电话号码和名字)定义成规则。此外,还定义与该规则 一一对应的邮件地址。
在通过移动终端对被请求用户的个人数据作出访问请求时,请求用户 将访问请求与请求用户ID一起发射给与所需公开范围相对应的邮件地 址。接收到访问请求的中央服务器查阅规则。仅在被请求个人数据落入所 定义的可共享个人数据的范围内时,中央服务器才将该范围的个人数据发 送给请求用户。
[参考文献列表]
专利文献
PTL 1JP-A No.2003-189360
PTL 2JP-A No.2004-015507
PTL 3JP-A No.2004-334756
PTL 4JP-A No.2005-311781
PTL 5JP-A No.2006-053749
发明内容
技术问题
但是,PTL 1到PTL 5所公开的方法均不能实现对存储在终端中的诸 如个人数据、娱乐内容或商务数据之类的私密数据的精细使用管理,其 中,仅在可以以面对面的方式对具有公开权限的特定公开对方进行确认 时,才可以仅向该特定公开对方公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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