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有效
| 申请号: | 200820201030.9 | 申请日: | 2008-09-25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63569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7-01 |
| 发明(设计)人: | 曾诗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曾诗祥 |
| 主分类号: | A47G19/08 | 分类号: | A47G19/08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510240广东省广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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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多功能 碟盘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
背景技术
目前,酒店、餐厅的厨房内,有专门用来摆放的碟盘架,能摆放较多的盘子,它具有占地面积小、使用方便的特点,现有的碟盘架包括长方体立柱,立柱的底部设有圆形支撑盘,立体的四个侧面设有多个水平支架,每一水平支架包括一个长支撑柱和两个短支撑,长支撑柱位于两个短支撑柱的中下部,两个短支撑柱用于固定盘子的边缘部分,长支撑柱用于托住盘子的底部,该结构由于使用一个长支撑柱,其承托力不足,经常导致的碟盘滑落,在地面不平整的时候碟盘滑落现象非常严重。
本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旨在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承托力较强、在地面状况不平整的情况下碟盘不会轻易滑落的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包括一竖直设置的长方体的立柱,该立柱的四个侧面分别从上至下依次设有多组水平支架,每组水平支架由两个相同的长支撑柱和两个相同的短支撑柱组成,所述两个长橡胶支撑柱位于所述两个短支撑柱下侧,所述两长支撑柱处于同一高度,所述两个短支撑柱处于同一高度。
本实用新型还有以下附加技术特征:
在俯视方向所述两长支撑柱外端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所述两短支撑柱外端部之间的距离。
所述每一短支撑柱呈为由内到外逐渐收缩的锥形,其外端面为梅花形。
所述立柱的底部固定在俯视呈“十”字形的底架上。
设有一个长方形外框和一个长方形内框,所述内框设置在外框内并与外框垂直交叉设置,所述立柱的上下两端分别固定外框与内框形成的两交叉点之间,所述外框与内框的底部两侧均设有滚轮。
所述两个长支撑柱从俯视方向由外到内呈“V”形。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相对现有技术具有如下优点:每组水平支架由两个相同的长支撑柱和两个相同的短支撑柱组成,所述两个长支撑柱位于所述两个短支撑柱下侧,所述两长支撑柱处于同一高度,所述两个短支撑柱处于同一高度,使用时,两个长支撑柱托住盘子底部,两个短支撑柱固定盘子的边缘部分,该结构承托力较强、在地面状况不平整的情况下碟盘不会轻易滑落。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给出的实施例,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的一种优选方式的正视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左视图。
图3为图1的俯视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的另一种优选方式的正视示意图。
图5为图4的左视图。
图6为图4的俯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至图3,示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双托多功能碟盘架的一种优选方式,包括一竖直设置的长方体的立柱1,该立柱的四个侧面分别从上至下依次设有多组水平支架2,每组水平支架由两个相同的长支撑柱20和两个相同的短支撑柱21组成,所述两个长支撑柱位于所述两个短支撑柱下侧,所述两长支撑柱处于同一高度,所述两个短支撑柱处于同一高度,在俯视方向所述两长支撑柱外端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所述两短支撑柱外端部之间的距离。使用时,两个长支撑柱托住盘子底部,两个短支撑柱固定盘子的边缘部分,该结构承托力较强,再者,由于所述两短支撑柱对碟盘的上边缘产生的下压力,与两个长支撑柱对碟盘底部产生的承托力相对,能避免碟盘左右晃动,在地面状况不平整的情况下碟盘不会轻易滑落。
所述每一短支撑柱呈为由内到外逐渐收缩的锥形,其外端面为梅花形,所述两个长支撑柱从俯视方向由外到内呈“V”形。
所述立柱的底部固定在俯视呈“十”字形的底架3上,该结构俗称落地式结构,即不能推动。
参见图4至图6,示出本实用新型另一种优选实施方式,其不同之处在于设有一个长方形外框4和一个长方形内框5,所述内框设置在外框内并与外框垂直交叉设置,所述立柱的上下两端分别固定外框与内框形成的两交叉点之间,所述外框与内框的底部两侧均设有滚轮6,该结构为移动式,即可推动,使用时,可通过拉动外框或内框的边框来推动整体碟盘架的移动,其使用非常方便,而现有技术中因为没有可以拉动的部件,其使用非常不便。
上述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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