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无效
申请号: | 200820200588.5 | 申请日: | 2008-09-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58580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6-17 |
发明(设计)人: | 雷响 | 申请(专利权)人: | 滁州扬子木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F15/02 | 分类号: | E04F15/02;E04F15/04 |
代理公司: | 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吴志鸿;何通培 |
地址: | 239000***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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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装置 地板 | ||
1.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包括用于踩踏的行走面、用于接触地表的支撑面以及与所述行走面相互垂直且相互间隔预定距离并互为平行的第一和第二两个端壁,在所述第一端壁邻近所述支撑面的一侧设置有沿着所述行走面同所述第一端壁的相交线方向延伸并且朝着垂直于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内凹的锁槽,所述锁槽与所述支撑面之间设置有垂直于所述行走面的第三端壁,在所述第二端壁邻近所述支撑面的一侧设置有沿着所述行走面同所述第二端壁的相交线方向延伸并且朝着垂直于所述第二端壁的方向外突的榫头,所述榫头与所述支撑面之间设置有垂直于所述行走面的第四端壁,所述第一端壁、所述第三端壁和所述第四端壁相互平行,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槽包括依次相连的第一槽壁、第二槽壁、第三槽壁、第四槽壁、第五槽壁和第六槽壁,所述第一槽壁同所述第一端壁首尾相连,所述第一槽壁是突入到所述锁槽之入口内的圆弧壁,所述第二槽壁、所述第四槽壁和所述第六槽壁均平行于所述行走面,所述第三槽壁平行于所述第一端壁并沿着把所述锁槽较宽的入口段限制为所述锁槽较窄的槽底部的方向延伸,所述第五槽壁平行于所述第一端壁,所述榫头包括依次相连的第一榫壁、第二榫壁、第三榫壁、第四榫壁、第五榫壁和第六榫壁,所述第一榫壁同所述第二端壁首尾相连,所述第一榫壁是凹入所述榫头的圆弧壁,所述第二榫壁、所述第四榫壁和所述第六榫壁均平行于所述行走面,所述第三榫壁平行于所述第二端壁并沿着把所述榫头较宽的主干段限制为所述榫头较窄的末梢段的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槽壁的直径和长度都等于所述第一榫壁,所述第二槽壁与所述第四槽壁的长度之和大于所述第二榫壁与所述第四榫壁的长度之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槽壁与所述第二槽壁连接的部位沿着垂直于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与所述第三端壁处于同一位置,所述第一榫壁与所述第二榫壁连接的部位沿着垂直于所述第二端壁的方向与所述第四端壁处于同一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槽壁与所述第三端壁之间设置有使所述锁槽之入口得以扩大的第七槽壁,所述第六榫壁与所述第四端壁之间设置有使所述榫头之主干得以加粗的第七榫壁,所述第七槽壁和所述第七榫壁具有相同的倾斜角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榫壁与所述第三榫壁的连接部位、所述第四榫壁与所述第五榫壁的连接部位以及所述第五榫壁与所述第六榫壁的连接部位均采用圆弧过渡。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榫壁与所述第三榫壁的连接部位、所述第四榫壁与所述第五榫壁的连接部位以及所述第五榫壁与所述第六榫壁的连接部位各自均采用相应的倾斜壁过渡,所述倾斜壁与同其自身两端相连的对应榫壁之间均保持有夹角。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槽壁的长度大于所述第四榫壁的长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带有锁合装置的地板,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地板与结构相同的另一地板被装配到一起时,所述地板之所述第三端壁与所述另一地板之所述第四端壁之间沿着垂直于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保留有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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