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高尔夫球杆头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179177.2 | 申请日: | 2008-11-25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70935Y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30 |
| 发明(设计)人: | 林江泰;侯文清;凌启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复盛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陈 红 |
| 地址: | 台湾省高雄市***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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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包含:
具有一沟槽打击区的一正面,其中该沟槽打击区用以打击一高尔夫球;
相对于该正面的一背面;
一形成该高尔夫球杆头较高部份的上部;
一形成该高尔夫球杆头较低部份的底部;
一形成该高尔夫球杆头前段的趾部;
一形成该高尔夫球杆头后段的跟部;以及
具有一球杆固定孔的一杆颈部;
其中,该趾部的表面与该正面交接于一第一边缘,且该趾部是沿着远离该杆颈部的一方向由该第一边缘向外延伸,以使得位于包含该正面的平面上的该趾部的投影超出该正面之外;
其中,该底部的表面与该背面交接于一尾缘及与该趾部的表面交接于一第二边缘,而该尾缘与该第二边缘间的夹角小于90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该尾缘与该第二边缘间的该夹角介于30度至90度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该尾缘具有朝该正面内凹的一中央部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该高尔夫球杆头具有介于3000克平方厘米至6000克平方厘米的惯性矩,其中该惯性矩是以一垂直轴作计算,且该垂直轴通过该高尔夫球杆头的重心并垂直于该高尔夫球铁杆头所置放的一平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该趾部前视时最外缘的一点为第一点,该第一边缘前视时最外缘的一点为第二点,且介于该第一点与该第二点间的距离至少为4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当该底部位于一平面时,一第一距离大于一第二距离;
其中,该第一距离是介于一第一点与一第二点之间,该第一点是该趾部前视时最外缘的点在该平面上的一垂直投影点,而该第二点是该球杆固定孔的中心轴在该平面上的投影点;
其中,该第二距离是介于该第二点与一第三点之间,该第三点是该第一边缘前视时最外缘的点在该平面上的一垂直投影点。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该背面具有朝该正面凹陷的一凹陷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该底部的表面与该背面交接于一尾缘,介于该尾缘与一切线间的一夹角小于90度,且该切线是与该趾部相切于该趾部由上向下俯视时最外缘的一点。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介于该尾缘与该切线间的该夹角是介于30度至90度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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