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烟熏烤盘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145678.9 | 申请日: | 2008-09-2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71163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7-15 |
| 发明(设计)人: | 刘大琦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47J37/06 | 分类号: | A47J37/06;A47J37/00;A47J27/00 |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松亭 |
| 地址: | 361006福建***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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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烟熏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煎烤器具领域,特别是指一种烟熏烤盘。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具有烟熏功能的煎烤器具通常其煎烤设备和烟熏设备相互独立,煎烤设备和烟熏设备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加热源,在使用时煎烤和烟熏各自独立控制,如中国专利号200720147876.4提出了“一种烟熏烤箱”,其设有烤箱本体、烟熏盒与外壳,其中烤箱本体设有容室与至少两独立发热件,其中第一发热件是针对容室内的烟熏食物进行烘烤,而第二发热件是设在容室内;一烟熏盒,是设在第二发热件上,而第二发热件则针对烟熏盒内的烟熏木片进行加热以产生烟雾,以对食物进行烟熏;如此,即可提供一种兼具烘烤与烟熏功能的烤箱。再如中国专利号200520119403.4提出了“一种烟熏烤炉”,包括有锅盖和烤炉本体,以及放置于其内的烟熏盘、内锅,在烤炉本体的外锅与外壳的夹壁内设有主发热元件,在外锅底部和底盖之间设有烟熏盘加热元件。
上述煎烤器具存在如下缺点:1、煎烤设备和烟熏设备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加热源,使得煎烤器的成本较高;2、消费者在使用该种煎烤器时需分别控制煎烤设备和烟熏设备,使得操作复杂、不便;3、煎烤设备和烟熏设备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加热源,对加热系统清洗时的工作量较大;4、煎烤器整机具有两个加热源,安全性能相应降低。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采用一个加热源即可实现烟熏和煎烤功能的烟熏烤盘。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烟熏烤盘,包括一烤盘本体,该烤盘本体的下表面设有一电热管,该电热管分为用于煎烤食物的正常温区电热管和用于灼烧烟熏材料使其产生烟气的高温区电热管两部分,两部分电热管一体成型并在其伸出烤盘本体外的两端设有与外部电源连接的电源接头,该烤盘本体上对应于高温区电热管设有一容纳烟熏材料的烟熏盒。
所述烟熏盒上设有一可分离的烟熏盒盖,该烟熏盒盖上设有烟气通孔。
所述高温区电热管设于靠近烤盘本体边缘的位置,所述烟熏盒对应地设于靠近烤盘本体边缘的一角。
本实用新型中,正常温区电热管和高温区电热管可采用不同电阻的电热材料来实现,高温区电热管可采用高电阻的电热材料制成,使其功率较正常温区电热管大。另外,本实用新型的烟熏材料通常采用木炭或木片。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通过电热管的电源接头通电对电热管加热,正常温区电热管会达到正常盘温煎烤食物,同时烟熏盒内木炭会因高温区电热管的高温而产生烟气,以达到对食物熏烤的效果。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烟熏烤盘具有如下优点:
1、仅仅采用一个加热源即可实现烤盘的烟熏功能和煎烤功能,使得烤盘的生产成本较低;
2、消费者只需要控制一个电源开关即可同时控制烟熏和煎烤,使得消费者的操作简单、方便;
3、煎烤和烟熏只具有一个加热源,对加热系统清洗时的工作量较小,清洗方便;
4、煎烤和烟熏只具有一个加热源,使得烤盘整机的结构较为简单,装配方便,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其安全性能也得以大为提升;
5、烟熏盒上设有一可分离的烟熏盒盖,便于更换烟熏盒内的烟熏材料,也便于清洗烟熏盒。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烟熏盒盖与烤盘分离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烟熏盒盖放置在烤盘上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参照图1、图2和图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烟熏烤盘,包括一烤盘本体10、脚架、脚垫、油盒、支架左/右把手、温控棒,该烤盘本体10的下表面设有一电热管,该电热管分为用于煎烤食物的正常温区电热管41和用于灼烧烟熏材料使其产生烟气的高温区电热管42两部分,两部分电热管一体成型并在其伸出烤盘本体10外的两端设有与外部电源连接的电源接头43,该烤盘本体10上对应于高温区电热管42设有一容纳烟熏材料的烟熏盒20,烟熏盒20上设有一可分离的烟熏盒盖30,该烟熏盒盖30上设有烟气通孔31。高温区电热管42设于靠近烤盘本体10边缘的位置,烟熏盒20对应地设于靠近烤盘本体10边缘的一角。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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